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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2016.11.28 同性婚姻公聽會】伴侶盟簡至潔發言紀錄

講稿:
各位先進 午安

我今年40歲,我不是兩個孩子的媽媽,那不是因為我的子宮出了問題,或我不想生孩子,而是因為我是女同志,我們國家排除沒有結婚的人使用人工生殖的權利,我在台灣沒有資格結婚,所以我生育小孩的權利也被剝奪了。所以,我要回應前面的先進,我沒有選擇【不要生育】,是國家幫我選擇,讓我【不能生育】。

2016年11月24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濟南路上舉辦「民間版公聽會」,自早上九點半至下午五點半,陸續有千名群眾加入,這些人來自台灣四面八方,也有自己的日常生活,有人來自偏鄉,也有人是原住民,我相信她們發言的重量,不亞於今天標舉「某些族群代表」的人。

上周四的場外公聽會,發言者超過五十位,多數發言針對「同性伴侶權益保障該採民法修正或另立專法」,我把他們的意見帶來這裡。場外群眾毫無疑義 【反對專法】,理由有五項:

 

一、 隔離不是真平等。

另立【同性伴侶專法】就如同美國的種族隔離政策,隔離的目的,說好聽叫做保障同志伴侶的權益,但真正的理由與真實的效果,就是不讓同志伴侶結婚,可以和異性戀平起平坐,享有平等地位。

有些人擁護專法的人,說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同性戀和異性戀本不相等,用不一樣的法並不構成歧視。

我想這些人誤解了一件事,民主社會之所以強調【平等價值】,正是為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法律,應保障的,是給所有「有差異」的人同等的機會和權利,如果法律真的要給出差別待遇,那麼就必須要提出理由,這些理由如果無法經得起考驗,那麼這些理由不過就是服務偏見與歧視,那麼【立專法】就是一種歧視立法。

所以我希望要求立專法的人,應該回答的是:「為什麼不讓同志伴侶用民法?」至今我聽到最具體的理由是不能自然生育,但這點早就被上一場公聽會的先進駁斥了。

剛剛聽到吳秉叡委員提到了第二個具體理由,是「婚生推定」。

我們就來談談何謂婚生推定? 廣義的「婚生推定」(legal presumption of parentage),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推定配偶之他方為子女的雙親。例如:在異性戀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法律推定丈夫為孩子的父親;在女同志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透過法律擬制,讓非生母方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有人說女同志伴侶就不可能生出小孩,怎麼可以婚生推定,但大家應該忘了,異性戀不孕夫妻在我國法律下,已經可以借精或借卵生子,而且這個孩子「視為婚生子女」。

所以我想,吳委員想要讓同志伴侶差別立法的理由並沒有道理,不能構成差別對待,也就是另立專法的原因。

 

二、 跨性別者在法律適用上將出現矛盾。

比方說一對結婚的一男一女,如果其中一方變性,依照現行法律其婚姻關係依舊有效;若另立同性伴侶法,難道婚姻中的一方變性後,兩人的關係將從適用民法改為適用專法? 反之亦然。一對原本相同性別的人,只能適用專法,當其中一個人變性,兩個人就能適用民法了。

同樣的兩個人,同樣的承諾,同樣的生活,怎麼一個人變更了性別,就得從婚姻變成伴侶,或從伴侶變成婚姻? 還是說要從【適用民法】變成【適用同性婚姻法】,或從【適用同性婚姻法】變成【適用民法】? 跨性伴侶的處境清楚顯示,用「性別」區隔人民應該使用哪一種成家制度,是非常荒謬的。

 

三、 婚姻不只是權利,而是富有深刻的文化與社會意涵的社會制度,影響著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對待的方式。

比方說,我們對待「已經結婚的配偶」和「只是在交往中的伴侶」就不相同。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哥哥和「女朋友」交往五年,住在我家生活如同夫妻,但我的父母始終「以禮相待」,將哥哥的女友當成「客人」。但就在他們結婚前一天晚上,我媽媽鄭重地提醒我「明天,她就是你的家人了,要把他當成嫂嫂。」這是一種社會文化的肯認。

如果讓同志伴侶另立專法,等於是拒絕同志伴侶在日常生活中被視為正式合法的「配偶」,而這個剝奪正是造成同志伴侶無法在社會生活中被平等對待的主要原因。

確實,同性伴侶要求社會文化的肯認,也是反對者最主要的反對原因之一,他們害怕同志可以結婚之後,會出現男的媳婦、女的女婿嗎。而我們要說,如果台灣真的是一個性別平等的社會,對待女婿和媳婦的方式是相同的,男媳婦與女女婿又有甚麼可怕呢? 他們不都是【孩子的配偶】嗎? 

今天很多人說到未來的教育,但其實性別平等教育在台灣已經施行超過十年,性平教育不會強迫小孩子成為同性戀,但我們的性平教育會告訴我們的孩子,人們不應該因為性別而被差別對待,男女二分的性別角色正是壓迫的來源。讓同志結婚吧,同志結婚後,我們才會更有機會清楚的檢視婚姻體制內有多少性別壓迫。

 

四、 支持直接修正民法的朋友說,另立專法曠日廢時、掛一漏萬。

若要另立同性伴侶專法,必須一一檢視現行法律是否適用同性伴侶,不只曠日廢時,而且有可能掛一漏萬。有跨國伴侶現身表示,如果沒有配套修正國籍法,她和伴侶還是必須分隔兩地。

 

五、 在我國的法體系中,專法是指在平等的基礎上,給予弱勢群體更為優惠的待遇和保障

比方說剛剛有人提到和【原住民、罕見疾病】相關的法律,但這些先進忽視了,原住民、罕病患者要結婚還是用民法,不是特別法。今天在這邊討論的專法,並不是要給同性戀甚麼特別優惠的保障(比方說: 免稅,國家應該還給我們這多年來給出的紅包),今天討論的專法,是不給同志用民法平等結婚。


最後我要說,我不是兩個孩子的媽媽,但我的心臟還是快速的跳動著,尤其今天早上聽了這麼多的人,無論是用科學證據、還是性教育專業,企圖告訴我,只要我願意,我就可以拋棄和我在一起五年的太太,和異性在一起,但我想問,為什麼,和男人在一起並不會使我比較高尚或正常。台灣正處在一個關鍵的時刻,將決定我是否可以被當成一個正常人。我希望所有決定立專法的委員可以做一件事,請你們找到你們口中那個同性戀好朋友,親口對著他說【你不配結婚,因為…】?


發佈日期: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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