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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2016.11.24 同性婚姻公聽會】伴侶盟許秀雯律師發言紀錄

Part 1

Part 2

摘要:【發言人】許秀雯理事長(伴侶盟)
終於從要不要保障同性伴侶權益,進步到如何保障,希望不要再倒退了。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立法院外舉辦民間的公聽會,會將場外民眾的意見彙整交給委員。

問題:應修民法或「同性伴侶法」?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指出,關於配偶的專屬權利高達498項,如果不賦予同性伴侶配偶的地位,是無法享有的,無法以「家屬」的方式替代處理。反對立特別法的原因是:修改民法沒有技術上的困難,這一屆立委任期有跨黨派的提案,雖然有版本的差異,但同樣都是修改民法的方式。訂定特別法的方式反而修法代價更高。

如果同性伴侶權利義務應該同等於異性伴侶,何以同性的結合不能稱之為婚姻、配偶?若不想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相同權益,必須有非常充足的理由。不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才是違反憲法,從比較憲法角度觀察,包括加拿大、南非、美國及哥倫比亞憲法法院都認定禁止同志結婚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規定。若干國家確實有反對同性伴侶結婚者提起釋憲,然而這種同婚違憲的主張,至今沒有勝訴的案例。

結婚沒有總量限制,同志結婚並不會導致異性戀無法結婚;幸福是一種分享並不會變少的東西。

反對同性結婚得到法律保障並不會成就美德,而會造成非常多撕裂、悲劇。

社會歧視雖然不會完全被法律改變消除,但修法是必要的一步。

三個不同政黨立委所提出的版本,對現行體制的影響都是很小的,相關法律中僅有《優生保健法》、《人工生殖法》需要確認適用範圍或調整修法。

正、反方激烈對立應該在事實的基礎上辯論,反方人士利用LINE等方式傳遞不實訊息,才是對立的來源。

過去研究已經證實,同性家庭所養育的子女與異性家庭的子女並無差異,甚至有少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優於異性家庭。

因此應該修改民法,保障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有同等的結婚權利。


發佈日期: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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