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7

同性伴侶是「家屬」 首度獲司法院認可

---伴盟粉絲頁短評---

 

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日前司法院認定,如同性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時,可以主張具有「家屬」地位,涉訟時,則由法院依職權來認定個案(是否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要件)。

暫先不論家屬與配偶權利仍有天壤之別,如今司法院明白表示承認同性伴侶的家屬地位,雖是小小的一步(真的很小),畢竟顯示我們的司法院終於看見了同居關係(同性伴侶)有受法律保障的需求,在這個層次上,我們肯定司法院跨出的這第一步。

然而,比起有爭議時還要逐一個案審查認定,我們認為內政部若能開放非親屬的同居者合意登記為家屬,應該會是更簡便實際的做法(按目前戶政實務,同性或非婚同居伴侶若希望登記為「家屬」會被戶政機關拒絕,而僅能登記為「寄居」)。

不同形式的家庭與親密關係,都需要合理的法律保障,這是伴侶盟草擬推動多元成家三法(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初衷,然而,只是承認同性伴侶可以視為「家屬」,距離司法院所稱「建構性別友善的環境」顯然還很遠,期許新政府、新國會加油!

 

---新聞本文---

 

yam蕃薯藤新聞/編輯張童恩/綜合報導-2016年06月07日 下午13:40

 

台灣同性婚姻尚未法制化,中央政府先就既有法規擴大同志權益保障。司法院1日向各級法院發出解釋函,說明同性伴侶於個案中欲循《民法》第1123條行使「家屬」權利時,應主動向法院說明,並由法院職權妥善處理。

 

去年7月,法務部面對保障同性戀權利議題時,以《同性伴侶法》為目標。在正式推出法案之前,行政院召開「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協調會議,研議就現行法律制度下推動「家屬」身分,以落實同志權益。

 

司法院1日發解釋函指出,協調會議中學者專家認為,同性伴侶如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屬」之定義時,應可適用「家屬」權利規定,並做成決議。司法院據此函轉通知各法院,於辦理個案時,同性伴侶如自認符《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應向法院陳明,以行使家屬權利。

  • 20160607新聞用圖


圖/翻攝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內政部未放寬 登記「家屬」一場夢

同性伴侶欲取得「家屬」身分證明,赴戶政事務所戶政登記是一種方式。然而,依照內政部現行函釋,戶政機關並不開放「非親屬」之同居人登記為「家屬」,僅能登記為「寄居」。日前有保守團體願協助同志打行政訴訟,卻遭性別團體嗤之以鼻。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曾指出,相關訴訟效果僅限於個案,且過程曠日廢時。她呼籲應由內政部做起,直接發函放寬戶政家屬登記的資格,以產生通案、普遍的效力,做為同性伴侶權益法制化之前的過渡性措施。

 

徒有家屬之名 權利義務遠不及配偶

即便戶政登記改革,讓同性伴侶能合法取得「家屬」身分,但畢竟「親屬是家屬,家屬未必是親屬」,同志伴侶所能享有的權利義務,仍遠不及配偶和直系親屬。

 

據護家盟官網整理,同志伴侶取得家屬資格後,可於《民法》享有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於《所得稅法》享有認列扶養的免稅額,於《社會救助法》可被計入「家庭人口」,若伴侶在外流浪被通報為遊民,警察機關應通知家屬領回。

 

相較於護家盟所提,法務部2013年委外《台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研究報告書,則完整揭露同志伴侶權益處處不平等。研究指出,跟配偶有關的權益遍布於《民法》、《人工生殖法》、《醫療法》、《稅法》、《訴訟法》、《社會福利法》、《公務人員法》等法領域,層面甚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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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取自法務部《台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第14-15頁

 

法務部2013年的委外研究檢視「婚姻之本質目的」、「憲法人權保障」及「子女最佳利益」等三指標,最後建議我國應制定《同性婚姻法》,以落實保障同志伴侶權益。

 

原文連結


發佈日期: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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