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收到反同公投連署應對懶人包 0614再排版

2018/06/15

職場進行反同公投連署 已違法

[蘋果日報論壇] 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

 

中選會在4月17日通過反同組織提案的3個公投提案,提案內容分別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以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前兩個提案旨在排除同志平等享有婚姻自由之權利,第三個提案則意在禁止國中國小實施同志教育,此三項提案,雖提案團體自稱是「愛家公投」,但再多的包裝也掩不住欲蓋彌彰的性傾向歧視與對同志的仇恨和敵意。

 

恐已構成「性騷擾」

隨著反同組織動員進行二階連署,有愈來愈多人在工作場所收到老闆、主管或同事發放連署書邀集連署,甚至伴隨著邀集連署的行動加上對於同性戀明顯具有偏見與敵意的說明,發放連署者或許以為這是自己的言論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但這樣的行為,很可能已經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禁止的「性騷擾」。 
詳言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不僅指「性要求及具有性意味之言行」,還包括「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之情形。 
由於這3項反同公投無異於要求在法律制度及教育領域將同志予以排除、隔離與噤聲,因此在工作場所發放、邀集、勸誘此種連署,即使聲稱未強迫員工簽署,或是在勸誘連署時表明自己「未反對同志,只是希望婚姻維持一男一女」,都仍然構成貶抑與問題化同志的「性傾向歧視」,營造出對同志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依法規定可處罰鍰

如在工作場所遇到此類情事,建議應積極蒐證,並先向所屬單位進行性騷擾之內部申訴,請求立即停止發放此等性別歧視之反同連署,如雇主未能有效積極處理,亦得進一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請勞動主管機關介入。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本負有防治性騷擾之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且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依法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如雇主違反此等規定,致勞工受有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其未能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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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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