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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中選會應停止違憲反同公投

蘋果日報論壇/文: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祁家威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17日中選會初審通過三項有高度違憲、違法疑義的反同公投提案,雖然中選會於隔日發出新聞稿,宣稱關於婚姻定義與立法形式的公投均未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至於禁止同志教育一案雖有違憲疑慮,但本於合憲性推定,仍將三案通過初審。我們質疑:中選會如此煞費苦心保送反同三公投,究竟視憲法秩序與人權保障為何物?

根據反同公投提案人所提的理由書,雖一再表示提案內容符合釋字第748號意旨,但實則是玩弄文字遊戲,企圖扭曲大法官所謂「婚姻自由」的基本意涵。大法官謂「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婚姻」是本號解釋的核心,沒有扭曲空間。 
然而提案人卻斷章取義,在其提案理由書中載明:「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以達成同性別之二人結合關係之平等保護……」又謂「故達成該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此等玩弄文字的狡辯方式,就像是告訴女人:「醫師」是男性職業,國家可以讓女人參加醫師考試,考試通過也可以執業,但女人不可以稱為「醫師」,只能稱為「女醫人」。 
反同提案人此等詭辯,中選會竟全盤埋單,甚至幫著提案人說謊,竟稱「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難道中選會也認為,所謂「同志結婚的權利」可以不用「婚姻之名稱」來達成?中選會根本就是幫著反同人士欺瞞社會。 

 

涉歧視應聲請釋憲

退一萬步言,釋字第748號明白指出,只要立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前未能完成同性婚姻立法,同性伴侶就可依《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如果反同公投案真的通過,而立法者拖到108年5月24日仍未立法,同性別二人到底要依釋字第748號按《民法》辦理婚姻登記,還是要依反同公投案的新法,不可依《民法》辦理婚姻登記?法律產生內部自我邏輯矛盾,其正當性岌岌可危,豈是中選會輕描淡寫說「不直接牴觸」能夠解決的?
至於連中選會本身都承認有爭議的第三案,更是荒謬絕倫。首先,第三案號稱是重大政策複決,但其內容只是要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的「同志教育」刪除,這是什麼重大政策?就算在施行細則內刪除同志教育,難道學校就不能透過《性平教育法》本身的性別平等教育,或是施行細則內提到的情感教育、性教育而教導同志相關內容?如果可以,此項公投案顯然毫無意義,只是徒然耗費大量公共資源;如果不行,那為何不直接以《性平教育法》作為公投標的?提案本身有究竟是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或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此一明顯形式問題,中選會聲稱自己只作形式審查,卻連這麼明顯的形式問題都不加質疑?更何況中選會本身如已認定第三案有涉及性傾向歧視之虞,為何不自行聲請釋憲,卻將不利益全歸於人民承受,再要求承受不利益的人民忍受長年訟累以爭取釋憲機會?中選會擔當何在? 


發佈日期: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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