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力推違憲的婚姻定義公投,目的為何?
[鳴人堂] 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祁家威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昨日(1月24日) 反同的「下一代幸福聯盟」(以下簡稱下福盟)開記者會宣布已達成「婚姻定義公投」第一階段的提案連署門檻。他們表示,本次公投的題目為「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為一男一女?」而舉辦公投是想確立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至於「同性伴侶關係」則可用其他形式立法。
眾人皆知,司法院大法官已於2017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白宣告《民法》不保障同婚實屬違憲。由於大法官的解釋在位階上等同於憲法,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此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若要推翻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只存在兩個路徑是體制所容許的,一個是透過修憲把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或明文禁止同婚(此處姑不論此種修憲條款是否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產生深刻矛盾與悖反的問題);另一個則是藉由釋憲聲請,讓大法官調整或推翻第748號解釋。
不過這只是理論,我國修憲門檻頗高,須經立法院提案再交由人民公投複決(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能通過)。以目前支持婚姻平權民意過半的社會情勢,我們殊難想像立法院能通過此修憲提案;此外,在大法官剛剛完成解釋的現在,也難以想像在未來大法官竟會背反國際人權趨勢,走回頭路去調整或推翻第748號解釋。
反同陣營目前依據新修正的《公投法》所推動的「婚姻定義」公投並非上述第一種路徑的「修憲」公投,卻針對大法官已宣告違憲的事項意圖改變大法官解釋的結果,已違反我國民主憲政體制。這個提案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規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主管公投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公投法第10條予以駁回。
至於下福盟宣稱此公投案是在釋字第748號的意旨下限縮立法範圍,然而根據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對於立法內容並非毫無要求,其最終結果必須「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且為了預防立法院無止盡拖延立法,大法官還特別言明若自解釋公布後兩年逾期未立法,同性二人得依民法辦理結婚登記,其效力等同配偶。
反同之公投提案意圖,在於將婚姻限定於一男一女的組合,以限制同性二人「結婚之權利」,剝奪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將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的公投此一選項,顯不可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根本上與大法官意旨相違,而不僅是所謂限縮立法範圍的問題。
下福盟另舉例稱世上有不少國家舉辦過婚姻定義公投,包括美國、澳洲、愛爾蘭等國也是用「婚姻是否應限定一男一女結合」的題目,然而這是一個去脈絡、混淆視聽的說法。
美國某些州的公投乃發生在聯邦最高法院(相當於我國大法官)尚未有統一見解之前所舉行,2015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同婚議題一槌定音、全美五十州均開放同婚後,各州並沒有再提出婚姻定義的公投,而我國已處在大法官給出統一見解的時刻,用美國各州的公投作為例證,顯然誤導視聽。
愛爾蘭的同婚公投,性質上則是修憲公投,也就是把同婚的保障明白寫進憲法裏,但就如前述,下福盟的公投提案並非修憲公投,在我國已有釋字第748號解釋下,此公投顯然違憲。
澳洲去年進行的則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大型郵寄民調,是執政黨為了履行政治承諾所作的公眾諮詢,與目前下福盟所欲提案進行的公投,性質上更是迥然不同。
就法理來說,涉及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能藉由公投程序予以剝奪或削減。同志公民的結婚自由應受平等保護,既經大法官釋憲肯定為基本權利,反同所推婚姻定義公投基本上是一個試圖侵害人權的公投,程序上根本不應允許其交付公投,我們認為最終也可望被駁回。
明知如此,反同團體仍堅持要推動這個公投,看來應是反同勢力積極為2018地方選舉蒐集個資、動員練兵的手段。
真正值得擔憂的或許不是這個公投會不會通過,而是在這個過程中,反同組織可能又會藉機採用抹黑、煽動的宣傳方式迫害同志族群,其結果無論如何恐都將靳傷台灣的民主、壓縮理性的討論空間、破壞社會團結,以及無端製造群眾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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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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