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3

同性婚姻保障兒童權益

[蘋果即時]李怡青/政治大學心理系教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

今日的台灣至少有超過100個同志家庭生養小孩,並且其中已有數位家長勇敢站出來要求他們應得的權利-國家對於同志家庭的法律保障。這個法律保障的爭點只有一個,如果某些同性戀有維持長期關係的想望,且生養小孩,除非有證據顯示同志家庭對個人、伴侶或子女不利,否則就應該還給他們應得的法律保障,讓同志家庭的伴侶與子女都能享受法律的保障。

 

有些人提及同性戀人數那麼少,想要經營家庭的人更少,有必要為了這麼少數人更改多數人習慣的法律制度嗎?我們的社會從來沒有因為某些人的數量很少,而剝奪他們平等的法律權利。舉例來說,難道因為原住民人數僅佔台灣全部人口的少數,所以他們就不能結婚、生養子女,而必須要另立一套專法來規範原住民的婚姻嗎?有人提到可是國家有設原住民專法啊,卻未曾想過原住民專法是給予原住民特殊的權益,且這些權益是非原住民無法享有的,而同志家庭要求的是與異性戀家庭一樣的權益,並沒有享有任何特權,為何需要設專法來保障?

 

有些人非常緊張地認為,同性戀、雙性戀(有些雙性戀也會進入同性伴侶關係)因為在社會上很少數,又受到社會上的歧視,通過同性婚姻,真的對他們是好的嗎?以上正是同性婚姻應該通過的理由之一,一個族群無端端地在歷史中被人以病態、變態對待,經歷電擊、分腦手術、化學去勢、毆打等對待企圖矯正其性傾向,許多同性戀、雙性戀者自卑孤單地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隨著社會對同性愛戀越來越友善,年輕一輩的同性戀、雙性戀越來越清楚被平等的對待是他們應得的,不是社會的施捨,這也是為什麼同性戀遊行人數越來越多,許多原本躲在黑暗角落深怕受傷害的同性戀、雙性戀,與支持同性戀權益的異性戀,都敢走在街頭上,享受理直氣壯的一天。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了,更多原本在黑暗角落的同性伴侶們,會勇敢地站出來,讓大家看見,國家都願意平等保障我們的權益,又有誰有理由把同性戀、雙性戀與病態、變態畫上等號呢?同性戀、雙性戀的孩子們會逐漸清楚,性傾向的不同,就像有些人好靜,有些人好動那樣的差異,而終能接受自己、自在做自己。

 

又有人說,研究顯示同性伴侶關係的瓦解率比較高耶,通過同性婚姻好嗎?試問,如果你們是一對不被外界祝福,無法理直氣壯地經營家庭的伴侶,關係會長久嗎?根據Balsam、Beauchaine、Rothblum及Solomon(2008)追蹤203對同性已婚伴侶三年,並與同性未婚伴侶與異性已婚伴侶比較,他們發現已婚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關係瓦解的比例相仿(3.8% vs. 2.7%未達顯著差異),而未婚同性伴侶關係瓦解的比例較高(9.3%),顯示過往研究發現同性伴侶關係瓦解比例較高是因為他們欠缺外在社會的認可。

 

也有人懷疑同性伴侶是否有能力照顧孩子?根據Crowl、Ahn、及Baker(2008)以整合分析評估564個同性戀家庭與641個異性戀家庭,根據孩子自陳的親子關係、認知發展、性別角色行為、性別認同、性偏好、心理調適的結果來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同性戀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在上述表現上沒有差異,且研究也發現同性戀家長自覺的親子關係品質,優於異性戀家長。

 

這個結果與晚近針對男性同性家庭的研究結論相仿,Miller, Kors, 及Macfie(2016)以整合分析評估十個研究,發現男性同性戀家庭子女的身心調適微優於異性戀家庭子女。而Goldberg與Garcia(2006)對比三類領養家庭(男同性戀家庭、女同性戀家庭及異性戀家庭)兒童的性別特質行為,並追蹤他們八年,結果也發現三類家庭中的女童表現上沒有差異,而女同性戀家庭領養的男童在被領養後的前兩年雖然沒有男同性戀、異性戀家庭的男童表現那麼男性化,但八年後,這個差異也變得越來越少,最後只有臨界顯著的差異。同時也可以發現家長的教育程度、收入、兒童的手足性別都對其兒童的性別特質無預測力。

 

2013年美國大型醫學學會、心理學會、社工專業學會都發布宣言支持同性婚姻,2015年美國最高法庭決議給予同性伴侶婚姻權,在在顯示經過各領域學術研究與分析追蹤,同性伴侶家庭與異性伴侶家庭根本沒有差異。很遺憾,今日仍持續看到支持特定宗教團體者,以宗教論點出發,或引用違反學術倫理、已被證明不具學術價值的文章、或斷章取義其他學者的研究,以錯誤的資料與分析方式給出同性戀、雙性戀關係不適合養育兒童的結論,以支持自身宗教的論點;這證明了目前社會上對於同性戀、雙性戀的不友善仍所在多有,及同性戀、雙性戀在台灣的弱勢地位。在此,本人再度呼籲,唯有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還給同性伴侶們平等的權益,才能保障兒童的權益,也才是實現真正的公義與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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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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