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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9

台灣「多元成家運動」,爭取的不只婚姻平權

[女人迷]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 

同性可以結婚嗎? 「婚姻」是人們組成家庭的唯一方式嗎?

1986 年,台灣第一位,可能也是當時唯一一位公開的同性戀者祁家威向立法院請願,希望國家允許同性結婚,獲得的答覆是:「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同場加映:【祁家威專文】我的同運四十年,還不到放棄的時候

1996 年,作家許佑生和他的外籍同性伴侶葛瑞在台北市福華飯店公開舉行亞洲第一場男同志世紀婚禮,當天場外有一名反同人士舉牌抗議他們的婚禮,但場內則來了許多政治界、藝文界的嘉賓,包括當年的台北市社會局長(今日的高雄市市長)陳菊,陳菊送給這對新人的喜幛上寫著「相愛是人權」
。(註2)

2000 年陳水扁政府(民進黨)上台,打著「人權立國」口號,於其任內草擬了「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明文規定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並收養子女,但這個草案雖然有對大眾公布,卻始終都擱置在行政部門之內,從來沒有送進立法院成為正式的法律案。

2006 年,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即遭國民黨委員杯葛,法案無疾而終。其後,一直要到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成立,於 2010 年開始積極研擬法案,加以世界上許多國家陸續通過婚姻平權,婚姻平權才變成台灣社會重要的公共議題,因為伴侶盟推出的「多元成家三法」,引發台灣宗教勢力大反彈,台灣社會不僅激烈辯論法律是否應該開放「同性婚姻」,更開始討論法律是否應該承認「婚姻」以外的家庭形式。

本文第一部分將簡要說明同性關係以及多元性別在台灣的法律地位與社會處境,第二部分將鋪陳台灣「多元成家」運動背景,第三部分將簡介伴侶盟所草擬推動的「多元成家」三套草案,最後將談一談多元成家運動所遭遇的挑戰以及最新進展。

一、同性關係以及多元性別的法律地位與社會處境概況

在台灣,同性關係並未被法律處罰或禁止,在若干法領域也已有「反歧視」以及促進多元性別平等的規定。(註3)雖然台灣有亞洲規模最大的同志遊行,也被認為是亞洲最友善同志的國家之一,可是仍然有許多同志因為社會污名與歧視,而無法出櫃,同性伴侶關係在一般社會生活中,也還未得到普遍的承認。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也適用在同性伴侶關係,不過,同志伴侶迄今仍然不能依法結婚、組織家庭、共同收養小孩或像異性戀夫妻那樣使用人工生殖技術。

二、台灣「多元成家」運動背景

過去三十年來台灣單身、不婚家戶持續大幅度增加(註4) ,台灣的家庭形態已十分多元化,然而法律體制仍然只看見與承認「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婚姻家庭」,這個規範與現實的落差,導致有許多的家庭形態,包括同志伴侶、非婚異性戀同居者乃至不以浪漫愛為基礎的多人家庭(例如多名成年的身心障礙者、愛滋帶原者或因宗教修行因素而離開原生家庭,同居共食並相互照顧的人),在法律上均無法被視為家人,彼此間因共同生活而來的關係、權利與義務因此欠缺適當的保障。

台灣的女性主義運動批判傳統的異性戀婚姻家庭體制(婚家體制)在法律上以及文化上對女性造成的不平等,而傳統的婚家體制獨尊異性戀,也造成對於多元性別(LGBTIQ)的歧視與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而受到同志運動的抨擊。

台灣婦運在過去二十年,藉由推動民法中有關婚姻家庭篇章的多次修法、參與 1990 年後的台灣民主運動與選舉,乃至之後開始推動的「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等過程, 積極地從體制外走向體制內,與主要政黨及政治人物建立互動與合作基礎。女性主義對於傳統婚家體制性別不平等的批判,成功地透過修民法運動獲得相當的改革成果,至少如今在形式上,台灣民法規範婚姻家庭的規定已揚棄過往「夫權、父權獨大」的原則,走向「兩性平等」。

而在另一方面,有關婚家體制對於同志的排除,雖然早在 1986 年就有獨立的運動者祁家威先生呼籲應該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可知在台灣歷史上同性婚姻議題出現地不算晚,但是,在 2008 年以前,同志運動社群對於此議題的經營多是被動地回應政府與政治人物提出的政策或法案,並未主動投入相當的組織資源來進行長期性、持續性的倡議與立法遊說,一直要到 2009 年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成立,才開始有了較為系統性、計畫性的組織行動與資源來專注投入與耕耘(註5),其後,伴侶盟歷時三年、研究多國立法例並融合台灣本土社群經驗,於2012年草擬完成推出的「多元成家三法」(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三個民法修正草案)更引發了同志社群與台灣社會相當大規模與激烈的辯論。

相較於婦女運動,台灣同運組織為保持同運的主體性、避免同志議題被政治人物消費,某個程度上刻意與政黨、政治人物保持距離。過去除了在侵權個案或特定議題的處理會偶發性地尋求與政治人物合作外,主要的同運組織基本上較沒有特別去經營與政黨及政治人物的關係。

某種程度這說明了為什麼台灣 2012 年以降引發媒體及社會關注的婚姻平權及多元成家立法運動是由伴侶盟(而非過往台灣的主要同運組織)所主力投入。從組織成員屬性來看,伴侶盟的主要組織工作者是「女同志女性主義者」,她們過去剛好都是台灣婦運的長期參與者。而除了民間團體的努力外,台灣婦運的資深參與者、民進黨的尤美女立委是 2012 年、2013 年婚姻平權法案在立院提案以及 2014/12/22 排入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程的關鍵人物。換言之,伴侶盟過去積極參與婦運的女同志女性主義者,在某個意義上,成為婦運與同運的橋梁,在此波婚姻平權及多元成家立法運動把台灣婦運與同運的政治資源及政治議程連結了起來。

目前東南亞地區還沒有任何國家通過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或是提供同性伴侶相等或類似於異性婚姻配偶身分保障的法律,而世界上許多國家有關LGBTIQ 家庭平權議題的爭取又往往多著重於「婚姻」制度,台灣在這個領域的立法嘗試與社會討論一方面可望持續帶動其他東南亞相鄰法域(jurisdiction)有關同性伴侶家庭權益的指標性發展, 他方面對照歐美多以婚權為主軸的立法或運動論述,台灣多元成家運動同步發展三套不同成家制度的做法與經驗,具有其特殊性而值得關注。

三、多元成家三套草案簡介

簡介伴侶盟三套民法修正草案(註6)主要內容與立法精神如下:

(一) 婚姻平權

 

旨在確立多元性別(LGBTIQ)主體的婚姻自由及保障因婚姻而衍生的各種權利與義務,該草案明定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兩個人,在符合法律所定其他要件下(例如禁婚親、重婚禁止等等),得自由選擇結婚。此外並允許多元性別配偶收養子女。和異性戀配偶收養子女一樣,法院關於收養的裁定必須考慮「被收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惟與此同時,草案特別訂有反歧視條款,規定法院不得以收養人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為理由而拒絕給予許可(註7)。

(二)伴侶制度

婚姻,在台灣文化的傳統意義與相關法律設計上,不僅是兩個當事人而更接近「兩個家庭」的結合,而伴侶盟草擬新創的伴侶制度,在設計上,則比較像是回歸到兩個獨立、平等、高度反思(highly reflective)的親密主體的結合。

伴侶制度的設計乃是以「純粹化」的親密關係為藍本,草案預設兩個人(不限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是具有平等協商能力的主體,結為伴侶後仍是高度獨立自主的個體(註8):

明定伴侶間須事前簽訂伴侶契約以協商權利義務(例如:協商家庭費用支出與分攤、家庭勞務的分工、繼承權之有無等等),伴侶關係終止後,如有一方平日主要從事家務勞動,得依草案規定向他方請求一定的金錢補償(也就是明定「家務勞動有償」(註9))。雙方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採分別財產制。

伴侶關係與「性的獨佔」脫鈎:台灣是世界上少數仍保有刑法通姦罪的國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是民法所定的法定訴請離婚事由之一, 但「伴侶」則不受通姦罪(註10)規範,伴侶關係注重的是相互陪伴照顧的關係,而非「性的獨佔」。

為避免台灣現行婚姻制度離婚困難的缺失(註11),伴侶制度允許在對方沒有任何過失的情況下,亦得單方終止伴侶關係,伴侶關係的解消,不需要依據任何法定的理由去舉證對方的過失,避免國家過度干預人民的性與親密關係,並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倫理。

(三)家屬制度

家庭的組成不以血緣與「一對一的浪漫愛」為限,無血緣的選擇式家庭(chosen family)也應該受到合理的保障。

伴侶盟修改了傳統上帶有封建、父權色彩的民法第六章「家」的制度,以新的家屬制度草案取代之,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沒有血緣關係、互助同居的人,也能登記成為「平等的」家人關係,家戶之內不強制區分「家長」與「家屬」的上下從屬關係。

有鑒於台灣社會實存的家庭形式與親密關係具有多樣性,伴侶盟認為法律所規範的家庭制度與親密關係也應該走向「民主化」,包括認為婚姻家庭制度須讓 LGBTIQ 可以平等近用(equal access)、重視親密關係主體的自由與平等、重視當事人的自主協商、家庭與「性及生殖」脫鉤、避免國家的過度管制等等,因此於 2012 年完成婚姻平權、伴侶制度以及家屬制度三套民法修正草案,並自 2012 年九月發起三套草案的共同連署,於一年內得到超過十五萬名民眾、四百個以上公民團體以及許多知名公眾人物的支持(註12)。

三套草案在倡議之初,伴侶盟雖然已經在台灣舉辦許多的演講與座談,然而究竟三套草案如果尋求進入正式立法程序,哪一個草案能夠獲得最多的支持,哪個草案的阻力會比較大,是運動者很難在事前完全預料的。

伴侶盟三套草案一起推動的策略增加了草案立法遊說的複雜度,也構成民眾理解的障礙,但這個受到不少批評的做法也確實在某個程度上掙脫了「異性戀婚姻霸權」的束縛,打開了政治上與社會上對於「家庭形式」及「家庭意義與功能」有更多積極的討論,大眾媒體及文化產品中也開始出現更多對於非異性戀婚姻、傳統家庭形式的敘事(註13)。

截至目前的立法推動經驗顯示,由於「婚姻」的概念較為通俗易懂,因此「婚姻平權」草案得到最多的重視,另外許多台灣民眾與立法委員對於新創的伴侶制及家屬制草案的認識並不充分, 也還有較多的疑慮,因此最終只有「婚姻平權」草案得到足夠的立法委員連署支持,並在 2013 年 10 月通過立法院院會一讀(台灣法律須經過三讀程序),其後,法案被冷凍許久,直到 2014 年 12 月 22 日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了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婚姻平權法案「詢答」。

四、台灣多元成家運動所遭遇的挑戰與最新進展

婚姻平權草案正式尋求進入國會議程這件事,引起台灣反同宗教勢力的強烈反對與抗議,台灣的基督教、天主教團體聯合了許多平日在他們眼中是「異教徒」的多個宗教組織作為反同婚的盟友,這些宗教團體在 2013 年 9 月召開記者會宣布組成「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註14),並持續進行反對婚姻平權立法的政治施壓與社會動員。反同婚的宗教組織相較於同運組織擁有更良好、緊密的政商關係,這個落差,使得婚姻平權在國會遭遇強大阻礙,即使多數台灣民眾支持婚姻平權(註15),但反同婚的宗教組織在過去四年之中,卻可以非常輕易的面見前執政黨(國民黨)的總統、行政院長及黨鞭,乃至民進黨的若干重要政治人物,遊說這些擁有重要政治權力的人士反對婚姻平權立法。

2014/12/22 婚姻平權法案在立法院首次進行詢答討論,出席的前執政黨(國民黨)立委以及法務部代表以爭議過大,立法需要「社會共識」為理由,反對修法,而提案的前在野黨(民進黨)雖有多位立委出席發言表示支持,但民進黨並沒有用整個政黨的力量與資源來支持法案,民進黨內亦有重要人士對於法案持反對立場(註16)。

當伴侶盟提出三套法案初期,在反同宗教勢力尚未正式組織起來公開進行反對宣傳之前,伴侶盟運動者在數百場的座談與演講活動中接觸到的一般民眾,多數對於三套草案的設計基本上抱持相當正面的態度,也大多樂見多元家庭議題得以放入政治議程,特別是有許多異性戀女性表達她們對於伴侶盟所設計的伴侶制的支持,認為是傳統婚姻制度的現代化改良版本,另有不少身心障礙者、病友團體也特別對於伴侶盟草擬的「家屬制度」有所期待,認為對他們的互助生活而言非常實用。

但是在反同婚勢力動員龐大金錢與人力進行「捍衛傳統家庭價值倫理」的「恐同」宣傳及發動所謂「反對性解放」(註17)的運動之後,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被不少甚至還沒有機會瞭解兩個法案真實內涵的民眾視之為會導致亂倫、雜交、多偶制的「洪水猛獸」,也因此,最後只有婚姻平權法案得到足夠的立委連署提案,另外兩個草案因為沒有成為國會裏正式的法案,討論空間也隨之被壓縮,這個發展代表著,「婚姻」體制的主流地位再次得到驗證,而對多元成家運動者的挑戰將是:必須繼續對抗與性有關的污名、思考如何培力(empower)親密關係主體協商的能力及親密關係中「民主的文化」,不讓「婚姻」壟斷人們對於家庭的想像,並在政治上找到繼續推動與倡議「非婚姻多元家庭」的出路。

在 2013 年 9 月「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成立以後,婚姻平權法案在台灣社會開始被以高度爭議的形式呈現,法案在該年十月底通過一讀後,同年 11 月 30 日,反同婚陣營動員了十萬人在總統府前集會,反對修法。而無論是支持同志權益陣營或是反同陣營,都有一些人認為如果修改民法會引發強烈社會對立,認為可以考慮「為同志伴侶另立特別法」作為折衷方法,不要現在就直接去修改民法中婚姻的異性戀定義(註18)。就這一點,由於伴侶盟在2010 年開始研議草案時,就看到英國、德國以及美國某些州為同性伴侶另立特別法的經驗,深以為「隔離不是平等」,因此很早就開始公開倡議並決定立法策略如採取「特別法」將很難避免「次等化」、再次「污名化」同志伴侶,因此從一開始就堅定主張應修改民法而非另立特別法。

由於立法途徑需要主要政黨的強力支持,而過去婚姻平權法案進入立院之時的主要政黨國民黨採反對立場,當時最大的在野黨民進黨則欠缺明確的政治意志,因此伴侶盟的律師團在 2014 年受理開展了數宗婚姻平權的司法訴訟,並代理當事人祁家威在 2015 年 8 月 20 日(農曆七夕情人節)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書,要求大法官針對民法婚姻限一男一女締結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規定進行解釋,目前大法官還沒有作成解釋。立法與司法兩路並進策略成效如何,究竟兩者會相互強化、加速婚姻平權的實現,抑或會產生某種牽制的作用,例如司法與立法互踢皮球?將是後續觀察重點。

在民間團體不斷地遊說與倡議,以及若干地方議員的努力之下,自 2015 年開始,桃園、台北等多個城市開放市政府主辦的集體婚禮讓同性伴侶參加,而高雄、台北、台中等十一個縣市(註19)ㄌ也陸續開放同性伴侶在戶政系統內的「所內註記」,這個伴侶註記的效果並不等同於民法上婚姻配偶,但在中央未完成婚姻平權立法前,各縣市政府開辦的同性伴侶註記仍可以發揮若干重要功能,亦即同性伴侶註記並不僅止於象徵意義,而是可以具有實質作用的。這個註記除了可以作為醫療法上「關係人」之證明,據以簽署手術同意書、侵入性檢查與治療同意書之外,勞動部也已同意同性伴侶可以請「家庭照顧假」。另外,台北市已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經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的市府員工,開放比照異性配偶得請喪假,並擬修訂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允許同性伴侶申請家庭規格之社會住宅。

同志人權以及婚姻平權在台灣,從 1986 迄今,無論是社會氛圍或政治情勢可說歷經了三個十年的大躍進,而在上一屆立委任期內通過一讀的婚姻平權法案,因為沒有完成立法程序,所以依法必須在新的立委任期(2016-2020)重新提案。

2016 年 1 月 16 日,台灣選出了一位公開支持婚姻平權的女總統蔡英文,她所屬的政黨民進黨也首次在國會取得過半席次,客觀上,民進黨擁有全面執政的優勢,只要民進黨有堅定的政治意志,那麼婚姻平權法案絕對可以完成立法,而民進黨將如何面對與處理內部與外部反同聲浪,在在考驗著民進黨的政治智慧與捍衛平權的決心。

在新政府執政之後,即使蔡英文總統選前曾明確表達支持「婚姻平權」,法務部長邱太三卻表示法務部將研擬「同性伴侶法」草案,預計於明年(2017)9 月把草案送到行政院(如行政院同意,草案就會送到立法院審議),換言之,目前法務部仍拒絕修改民法以允許同性結婚,打算用有如種族隔離政策之「同性伴侶法」來區隔同性戀公民與異性戀公民,伴侶盟認為這種做法將製造出「制度性的歧視」,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於 2016/8/16 並已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以民間委員(註20)身份正式提案,要求法務部改變政策方向、落實蔡總統「婚姻平權」的承諾。

2016 年 10 月,因法籍畢安生教授與其同性伴侶之悲劇發生,引發社會各界再度熱議婚姻平權修法議題,促成民進黨、國民黨與時代力量均火速表示會提出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至於本屆立委任期內,台灣能否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婚姻平權的國家,關鍵在於國會能否積極排審法案,完成三讀程序。

我們知道,婚姻平權法案,刻不容緩,沒有人希望再看到下一個如畢安生這般的悲劇發生。由於 2018 年將舉行地方選舉,2020 年將有總統及立委選舉,因此 2017 年相對而言應是最適合通過法案的時機,今年提案後,國會若能儘速積極審議法案,無論是就社會動能或政治情勢來說,似乎都是較好的選擇,也較能大幅提高、確保法案通過的機會。

至於伴侶盟多元成家三法中,不是專屬於同志使用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要如何才能得到足夠的社會支持與政治支持,恐怕還需要更多「反抗主體」(個案)的現身與社群動力的集結(例如有更多的非婚異性戀同居者或不想進入婚姻制度的同志或身心障礙團體,組織起來,積極加入「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倡議),才能讓社會更清楚看到婚姻之外的多元家庭的存在與需求,並形成立法改革的壓力。

而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有無可能調整成為「不限性別」的伴侶法,讓人民在婚姻之外,擁有另一種制度選擇?接下來的發展,值得密切觀察。

多元成家三法在台灣引發許多人的熱烈討論與支持,但也導致基督宗教團體、反同人士強烈的反對與不安,更為政治人物出了一道愈來愈無法保持沈默、甚至不得不回答的考題。

泰戈爾曾說:「愛是理解的別名」。作為一個運動者,一個法律人,一個女同志,我相信,只有真誠的對話能促進理解,並讓愛與平等成為可能。

註1: 本文係依據作者2015年8月發表於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6(2) 的作品“Colors of Rainbow, Shades of Family : The Road to Marriage Equality and Democratization of Intimacy in Taiwan.”所改寫而成。

註2: 有關許佑生與葛瑞的故事以及他們的婚禮,參見許佑生著,摯愛20年,心靈工坊出版,2014。

註3: 台灣的勞動法令禁止性別歧視,此所謂性別歧視包括基於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而來的差別待遇。詳言之,2002年公布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在2008年時,為了避免男女二元對立的性別觀,將「多元性別」(LGBTIQ)明文納入,修正公布法律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均明文規定禁止「性別」或「性傾向」歧視,在解釋上與司法實務上,此亦包括「性別認同」歧視之禁止。而2004年公布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該法的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上述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註4:例如台灣30-34歲女性未婚率,在1983年僅為5.53%, 其後一路攀升,到了2010年已上升到37.2%,35-39歲女性未婚率,在1983年為2.73%, 其後一路攀升,到了2010年已上升到20.9%,又如一個人的家戶於1980年僅佔3.87% , 到了2012年則已佔11.01%,資料來源:台灣內政部人口統計。

註5: 參見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 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台灣人權季刊,第一卷第三期(2012/12)

註6: 三套草案全文參見: https://tapcpr.org/freedom-to-marry/draft-all

註7: 現行民法第1079-1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伴侶盟草擬、交由民進黨立委在立院提案的婚姻平權草案(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在這一條增訂第二項 「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2013年送入立院通過一讀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全文參見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40618/LCEWA01_080407_00058.pdf

註8: 在伴侶盟的設計裏,婚姻制與伴侶制僅能擇一進入。

註9: 伴侶制度民法修正草案規定:伴侶為家庭所提供之家務勞動,於伴侶關係終止時,得向他方請求償還其因此所受利益。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審酌一切情形,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家務勞動內容及其市場價值。二、家務勞動分工情形。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情形。 四、伴侶關係存續期間。 五、伴侶雙方之年齡、性別、職業、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生活狀況。

註10: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註11: 台灣民法規定的離婚,除了雙方合意離婚外,若一方要離婚而他方不同意,必須上法院舉證對方具有法定的離婚事由,參見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註12: 伴侶盟草案的連署網站,2012年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現任總統)及前黨主席蘇貞昌均公開連署支持。

註13: 光是伴侶盟舉辦的徵文活動就徵求到許多的非異性戀婚姻家庭真實故事投稿,部份的徵文作品後來集結成書,參見婦女新知基金會、伴侶盟聯合策劃主編,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女書文化出版,2011/12/1

註14: 「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的主張可以參見其官方網站

註15: 2012年4月 TVBS 民調中心電訪結果(有效樣本1141,20-59歲),有49%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29%不贊成;2012年8月旺旺中時民調中心電訪結果(有效樣本852,20歲以上),有56%贊成同性應有合法結婚的權利,僅31%反對;2012年9月聯合報願景工程電訪結果(有效樣本1084,18歲以上),有55%贊成修法允許同性結婚,37%不贊成;2013年4月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公布2012年7-10月面訪結果(有效樣本2134,18歲以上),有52.5%贊成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權利,30%反對。台灣民主基金會2014年12月8日在立法院召開「2014台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成果發表」所公布,調查結果顯示,有54%的民眾同意立法讓同性婚姻合法化,20-29歲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更高達84%。

註16: 例如民進黨國會黨團黨鞭柯建銘即曾簽署「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反對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法案的連署。

註17: 反對陣營認為伴侶盟的三套草案是「『性解放』草案」,所以必須反對。中山大學社會學教授陳美華曾在2013年11月23日伴侶盟於高雄市社會局婦女館所舉辦的「伴侶制度草案公聽會」上演講說明她的觀察,她認為台灣這些右派的家庭主義者「反性、恐性,卻又無時無刻都想著性」。

註18: 例如台北大學法學教授戴瑀如即傾向此見解,參見戴瑀如,由德國同性伴侶法的催生、影響與轉化檢視德國對同性人權之保障,發表於月旦法學,第224期,2014/1,頁38-56.

註19: 台灣22個縣市(其中6個是直轄市),截至2016年10月共有11個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六個直轄市(主要城市)均已開放,已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之縣市人口總數,超過全國總人口數的八成。

註20: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目前擔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民間委員,任期兩年(2016/7/1至2018/6/30)。


發佈日期: 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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