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231

2015/12/31

許秀雯/回應趙曉音:讓上帝歸上帝,多元的歸多元成家

[ ETtoday東森新聞 ]

ETtoday編按:本文原為回應趙曉音投書〈多元成家支持者,可以停止媚俗了〉,原標題為〈讓上帝的歸上帝,多元成家的歸多元成家--回應趙曉音牧師對於伴侶盟版「家屬制度草案」的錯誤指控〉,因上版字數限制,改為目前標題,特此說明。

文/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綠黨社會民主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趙曉音牧師針對我日前拍攝的「多元成家法學教室_家屬制度篇」指控我「為何有法律可以登記為家屬,偏偏要騙大家沒有法律可以登記?」,她一口咬定「既然現行法律已有規定,並根本無需再修改民法設立多人成家制度。伴侶盟以此愚弄選民兩三年,浪費不少社會成本、製造社會對立,實在是欠社會大眾一個道歉!」

伴侶盟或我對於家屬制度草案的說明,從來沒有任何欺騙或誤導大眾之處,乃提筆回應如下,希望避免因趙牧師的荒謬言論及錯誤指控,浪費更多社會成本與製造社會對立。

簡單說,伴侶盟和我沒有騙人,趙牧師是被自己紮的稻草人騙了。

趙牧師質疑的理由大致如下:

第一、 民法第1123條第3項已經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二、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項明定,非親屬者可以登記為「其他家屬」。趙牧師認為「若有同居事實之非親屬要辦理登記,而戶政機關拒不辦理,則可依據訴願法提出訴願。」

第三、 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文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換言之,戶籍上雖未登記為家屬,並不影響實質上是家屬的事實。

摘要趙牧師的邏輯,她認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可以」在戶政上登記為「家屬」如果不能登記的話,就請你自己去打個案的訴願,所以根本沒有修法必要,而伴侶盟主張不能登記要修法,就是騙人。

要思考查證這個指控是否成立,必須問幾個關鍵的問題:
1. 現行法制下,我們面臨的實際問題與困境是什麼?
2. 面對這些問題與困境,可以有的解決方法有哪些,哪個(些)方法可能是較好的呢?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現在的真實問題與困境是甚麼?

 

1. 婚姻與家屬的保障相差甚遠,同志伴侶要求的是平等結婚權,反同人士不該在討論同性婚姻權時亂入家屬。

同性伴侶無法擁有平等結婚的選擇權,而非婚的兩人同居伴侶(無分性傾向、性別認同)或多人的同居互助者也欠缺法制面充分合理的保障,這是為什麼伴侶盟推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之多元成家三法(三個不同、獨立的民法修正草案,僅婚姻平權法案在立院通過一讀付委,但現在已確定歸零),試圖回應社會上多元家庭的需求並落實人權保障。

許多反同婚人士喜歡主張說同居的同性伴侶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來保障就可以了,不需要另外修法,事實上,非親屬的同居人若援引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首先會面臨的就是無從進行戶政上的家屬登記,致生實務上舉證困擾。
再者,法律上家屬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遠遠不及於配偶或伴侶盟版伴侶制度的伴侶,聲稱民法既有的家屬制度已足涵括同性伴侶的需求與權益,只是反同婚者自欺欺人的說法。

 

2. 非親屬之同居人無從登記為「家屬」就是台灣目前現狀!

伴侶盟當然知道民法第1123條第3項及戶籍法規存在關於「家屬」的規定,但法條的規定在實務上的操作往往是透過「解釋」來決定其適用範圍與方式,「家屬」登記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從民國50年開始迄今,主管戶政登記的內政部對於共同居住「非親屬」之人,只接受登記為「寄居」而非「家屬」(參見內政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釋,內政部100 年 06 月 14 日內授中戶字第 1000060324 號再次確認重申此見解),而主管民法的法務部也認同此一作法,並認為「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非必屬一致」(法務部 86 年 11 月 18 日法 86 律字第 039308 號函),這就是現行民法與戶籍法經主管機關解釋適用的實際狀況,因為這樣,同居一家但沒有「親屬」關係的同志伴侶、友伴、靈修團體、身心障礙病友即使「理論上」符合民法第1123條第3項,至今仍無從登記為戶政上的「家屬」,我個人就知悉與經手過數起這類被拒絕登記為「家屬」的實際案例。

伴侶盟在理解並確認了現行民法第1123條第3項所稱「家屬」在戶政實務上根本無從進行登記之後,經過長期研議,在2011年9月推出第一版的多人家屬制度草案,來進行社會倡議並供各界討論。一直要到最近,法務部與內政部在民間團體的質疑與持續倡議下,始開始研議是否改變上述函釋見解,開放「非親屬的同性伴侶」進行家屬登記,對此內政部稱「俟法務部查復後,再行評估研議」(參見兩公約第2次定期報告第2輪第4場審查會議之會議資料),可見現行制度確實尚不允許非親屬之同居人登記為家屬,否則主管機關內政部與法務部又何須有此討論?!

總歸來說,伴侶盟說現行制度下非親屬之同居人無從登記為「家屬」,顯然是一個事實,絕無欺騙大眾之嫌!!

 

》其次,面對「非親屬之同居人無從登記為家屬」的狀況,可以有的解決方法有哪些,哪個(些)方法比較好?

 

理論上,這個問題可以有幾種解決方式,絕非趙曉音所言僅訴願一途:

1. 主管機關主動變更既有的函釋見解,讓非親屬的同居人在戶政上得以登記為家屬:

這個做法必須主管機關有意願變更見解,惟如上所述,伴侶盟版家屬登記制度的公開倡議始自2011年9月,而內政部與法務部則是遲至最近才開始研議變更函釋見解與實務做法,目前似乎還沒有定論。

 

2. 個案不能登記時,得採取訴願、行政訴訟(下簡稱行政爭訟)的做法:

但這個做法是把抗爭成本壓在個人身上,歸由當事人來負擔,個案的行政爭訟不一定能得到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且即使勝訴,原則上也僅有個案的拘束效力。至於如一路敗訴,最終雖可以尋求大法官解釋,但一來以目前大法官審案的速度很可能耗費長久時日,二來解釋結果亦仍然未卜。基於這麼多的不確定性,伴侶盟不認為這是一個最好或最有效的做法,趙牧師卻把個案的行政爭訟當作面對問題唯一正確的做法,更以此指摘伴侶盟修法的倡議為欺騙,其不合理實甚顯明。

 

3. 理論上中央或地方機關若願就此議題視情況依法聲請釋憲或聲請統一解釋,似乎也是一個做法,但這個做法需要中央或地方機關認為有必要且有此意願,況聲請大法官解釋所面臨的風險與可能的缺點,已如前述。

 

4. 修法增訂民法第1123條第3項家屬身份關係的登記制度,明確化家屬的認定方式,放寬現行戶政上家屬登記的資格,以產生通案、普遍的效力,這也是伴侶盟的作法: 

前述第一種方法由主管機關改變見解,做成通案解釋,固然也能普遍地拘束行政機關,但這其實並不妨礙我們同時進行修法倡議,一來主管機關直到現在還沒有明確結論,我們當然不該只是被動等待主管機關的作為,二來伴侶盟有鑒於民法「家」這一章的規定仍有濃厚的封建與家父長制色彩,因此伴侶盟版的家屬制度草案除了明定登記制度,也同時廢除「強制性」之家長家屬關係,取而代之以平等、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的兩人或兩人以上之家屬關係。

換言之,伴侶盟是在綜合考量司法、行政與立法多種管道後,判斷「非親屬之同居人家屬登記制度」有倡議修法之必要性,且伴侶盟認為現行家屬制度之民主化與改革,不僅以擴大實務上家屬登記範圍為已足,從而決定提出草案。

 

讀到這裡,我們來個簡單小結:

面對「非親屬之同居人無法登記為家屬」的現狀,至少有四種運動路徑,而伴侶盟認為透過民主程序、國會辯論來修法可以是相對最完整也最釜底抽薪的辦法,但這絕非如同趙曉音所言,伴侶盟或我個人是因為無知,或是故意欺騙大眾,所以只提修法,事實上,伴侶盟從未主張「修法是唯一可行的做法」,甚至在多元成家三法未完成立法前,我們在能力範圍內亦遊說政府採取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以及擴大現行實務家屬登記範圍等過渡性措施,以期盡量減少多元家庭成員所面臨的困境,並盡可能保障其權益。

最後,趙牧師另外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15號有關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適用「免稅額」之相關解釋,認為戶籍上雖未登記為家屬,並不影響實質上是家屬的事實。

在這裏我們要強調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落實平等、回應人民的需求,絕不能只看見法條文字或大法官解釋,並以此自滿,以為這就是絕對真理或實然的狀況。

雖然大法官於民國85年作成釋字第415號解釋文宣告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2所定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必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之限制應不再援用,但賦稅稽徵實務上究竟如何認定符合民法第1123條第3項「家屬」身份,以便可以依法適用「免稅額」規定,仍然是一個問題。

為了避免各領域(不僅限租稅事項)主管機關之實務見解不一與行政(或司法)裁量成本或裁量濫用,伴侶盟版家屬制度草案因此明定家屬登記制度,讓人民自主成立的家屬身份關係可以有較為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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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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