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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十年一劍-亞洲第一是怎樣煉成的

本文節錄自許秀雯律師於「拾穗講堂」演講之逐字稿。

講者:許秀雯/伴侶盟常務理事、婚姻平權釋憲案訴訟代理人 

文字記錄: 徐文倩/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專員

文字編輯:許秀雯

 

在過去十年的運動裡,我們一路面對各種內外的矛盾、角力與拉扯。今天運動終於走到了一個階段,台灣的同婚法制化了,許多人好奇這個亞洲第一怎麼達成的?為什麼是台灣?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想我們可以回顧一下台灣、亞洲及世界的脈絡,參照看看,台灣這個亞洲第一的是怎麼煉成的?

 

當然,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觀察角度與詮釋,我個人認為,以下這些是關鍵因素:

 

一、台灣從未將同性性行為入罪

我們知道世界上還有不少地方,例如亞洲的新加坡、南韓(軍法)、非洲烏干達等以及許多伊斯蘭教國家,至今仍在法律上將同性性行為入罪。而過去有許多地方因為被英美殖民而有了處罰同性性行為的「性悖軌法」(Sodomy Law,或譯「雞姦法」),結果英美殖民者後來都紛紛廢了Sodomy Law,Sodomy Law卻仍根留在許多曾被殖民的地方。像香港,其實也是晚於英國才將同性性行為除罪化,然後非洲還有許多地方仍未能廢除。

當同性性行為被當作犯罪、同志被當作罪犯的時候,很難談人權、談公民權。而台灣很幸運的我們並沒有Sodomy Law這類法律,因此比較不用花力氣在除罪化上,可以說就這一點在結構上有推動平權的相對優勢。

 

二、婦運的婚家改革

過去的民法夫權、父權獨大,預設男強女弱、男尊女卑的位階秩序。早期民法規定對子女教養意思不一致時,以父親的意思為意思,離婚後孩子監護權也原則上歸父親所有,很多女人因為這樣而不敢離婚、、、;二十年的改革,把這些夫權、父權獨大的條款修掉,奠定兩性平等的婚姻家庭的基礎,而這也有助於去想像同性婚姻,因為若夫妻權利義務有差別,那麼同性結婚時誰可以擁有夫或妻的角色地位?勢必很難要求一體適用。而當夫和妻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時候,婚姻主體的性別在法律上其實也就變得不再有堅持必須區別的必要,同性要直接套用異性婚姻,也就變得更容易想像。為什麼大法官在釋字748的主文敢直接說若兩年沒有完成法律修訂,同性就直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結婚?這正是因為夫和妻在法律形式上已經平等,所以直接適用民法婚姻也沒有問題。

 

三、反歧視法

西方談論同志權利論述的歷程與台灣很不一樣。美國雖然在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案釋憲後就開放全美五十州同性婚姻,走在台灣前面,但目前美國仍有多個州的雇主可合法將性傾向、性別認同作為開除員工的理由。相反的,台灣同志權益的進程則是先有了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法規,明文禁止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也就是說,下位階反歧視法的規範已經先充實、具體化了憲法第七條所說的平等權是什麼。因此,在打婚姻平權釋憲的時候,伴侶盟律師團主張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當然包含性傾向平等的落實,這個見解後來也被大法官採納。

 

四、民主體制

台灣社會擁有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媒體自由等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基本權利,這些都非常有助於同志運動的發展與深耕。對比之下例如在新加坡、中國等國家,其實甚至沒有辦法舉行同志大遊行。

 

五、經濟發展

研究指出經濟發展愈好且貧富差距較小、經濟較平等的社會,對於同志的接受度較高,是有利於促成婚姻平權的正面條件之一。台灣在經濟條件這一點的表現,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多數國家是相近的。

 

六、蓬勃的同志運動

台灣的公民社會很有活力,同志運動從9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在不同領域議題累積許多成果。舉一個例子來說,現在台灣有超過11個縣市舉辦固定的同志遊行或大型集會。一個國家有過半的縣市會舉辦年度同志遊行與集會真的算是蠻蓬勃的,其實並不常見。

 

七、有推動婚姻平權的專業運動組織

2006年蕭美琴立委主動且善意的推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是送到立院馬上被杯葛。當時我人在法國念書,看到同志社群只有開記者會表示抗議,然後就沒了,沒有十萬人上街或更多的爭取行動(以當年的條件恐怕也做不到,因為那時同運界多數人根本還沒準備好要做這個議題)。於是看到即便有政治機會,若缺乏專業組織來系統性的作議題倡議和群眾經營,這個球接不起來,也打不下去。簡單來說這個議題絕對需要有能夠長期經營、系統性投入的組織,因為這是一個「絕對有敵人」(反同勢力)而且在政治上也有相當阻力的議題,基於這樣的認知,2009年底,我和至潔開始組織運作伴侶盟,伴侶盟成為台灣同志運動版圖中第一個專注做多元家庭立法並且有專業法律團隊可以打訴訟的平權組織。

 

八、 獨立的司法體系

台灣司法絕非完美,但在同婚議題上,我們看到司法體系的獨立性發揮了很大功勞。

 

2013年,伴盟版本的婚姻平權草案送到立院,由當時在野的民進黨立委幫忙提案,國民黨基本上是反對的。但是10月通過一讀後,同年11月30日反同基督徒就大規模集結起來在凱道(約十萬人)喊出「反修民法972」,在這樣的壓力下,其後草案隨即被兩大黨冷凍,僅在2014年12月得到一次在立院詢答的機會,後來就持續擱置,最後因屆期不連續,法案就此歸零。這邊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同性婚姻走國會立法是有難度的,因為政黨及立委很容易會因為選票考量而想要盡量避開有社會爭議的議題。

因此,2014年初我們便同步開展司法訴訟的路徑,先是代理祁家威將同性婚姻登記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另外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被拒絕後,伴侶盟律師團代理其中3對同性伴侶打訴訟,最終是以祁家威案在2015年8月20日正式聲請大法官釋憲,於2017年5月24日獲得大法官作成釋字748此一成果。

到2016年,民進黨上台全面執政,不過同婚並沒有被設定為優先處理的法案。一直到那年10月中發生畢安生教授跳樓悲劇,才啟動立法。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尤美女委員、國民黨許毓仁委員皆分別提出版本,同婚支持者與反對者再一次動員群眾上街頭,正反拉鋸的情況就如2013年第一波立法一樣,在壓力之下,這次法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審完後還是難以再前進,即使執政黨有國會席次優勢,也沒有改變這個僵局。最終是透過司法也就是大法官解釋打破政治/立法僵局,奠定同婚法制化的基礎。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舉行婚姻平權釋憲案公開的言詞辯論庭,法務部長邱太三代表政府出庭。然而無論是法務部的書面意見或邱太三部長的發言其實都是認為法律不保障同婚並不違憲,這顯示了直到那個時刻婚姻平權仍然並非執政黨黨內共識或行政體系共識,所以我們才會有一個支持婚姻平權的總統,但她的法務部長代表國家出庭卻表達反同婚的立場與意見。

最後釋憲是以12票同意通過,贊成的大法官中6位是由蔡英文總統提名、另外6位是由馬前總統提名的。

後續我們又被迫經歷2018年底的反同公投,以及為了因應公投所開打的電視辯論、訴訟戰,以及公投結果出來後反同方氣燄甚囂塵上,我們必須進行相關的立法遊說懇求、呼籲政府及政治人物守住釋憲底線,坦白說,我認為若大法官沒有在2017年作成釋字748,同志至今很可能還是結不了婚。

台灣在大法官釋憲的兩年等待期中,有很多同志家庭付出代價,這兩年我認為是大法官之間某種「政治折衝」的相互妥協結果,大法官給立法機關兩年,又說沒修法就可以直接適用民法,那為什麼要等兩年呢?正面想應該是希望讓立法與行政機關有餘裕可以做出完整配套。不過我們政府還是猶豫躊躇拖到最後一刻在釋字748立法期限及公投結果要求限期提出法案的壓力下才完成立法,因為最後政院版提出版本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過程很匆促,雖是重大進展但確實也還有不夠完足與平等的遺憾。

簡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性少數在國會立法途徑走的很不平順,最終是靠司法來奠定同婚基礎,但我也認為台灣在民主體制、司法體制、經濟發展等方面有我們相對幸運之處,同時我也認為,若非依靠運動集結社會能量,大法官也不一定會做出對同志有利的解釋,畢竟大法官也是生活在社會裏,還是會受社會氛圍影響的。

結論就是,這個亞洲第一有許多環環相扣的面向,某個程度來說,也代表伴盟當初選擇立法、司法與社會倡議並進,多管齊下的策略算是走對了(眾笑)!

 


發佈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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