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b230817

2014/01/29

【伴侶制度公聽會】多元成家法案與親密關係/陳美華副教授專題演講

我在課堂上教授親密關係,所以也做過一些研究。如果說是伴侶盟的多元成家法案,可能會搞不清楚到底是一個案還是三個,所以我後來就覺得也許叫它多元成家三法,就能清楚知道是三個草案、三個不同的制度,但都在民法親屬篇裡頭。

 

我把自己定位為女性主義社會學者,所以我會用比較社會學的角度來看親密關係,然後可能會拉長一些距離來看,你就不會覺得那些對伴侶盟的汙衊是那麼有問題。

 

我要講三個部分,第一是婚姻本來就是不自然的,婚姻作為一種制度就是社會的、人為的。異性戀婚姻也不例外,所以不要再去談同志結婚是多麼不自然,異性戀婚姻本身就不自然。而且我想提醒大家的是,現在我們奉為圭臬的一夫一妻,一個丈夫一個妻子這種婚姻體制,是在民法親屬篇裡頭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但民法親屬篇制定的背景是民國十九年,你可以想像那是遙遠的將近一百年前的事,那個時候一夫一妻本身就是不自然。那個時候最「自然」的婚姻狀態是什麼呢?是三妻四妾,妻妾成群。所以你不要再去談同志婚姻多不自然,或是異性戀一夫一妻才自然,這些都只是人為操作的社會成果。但就連在一百年前強迫建立起來的一夫一妻制,在現在也已經瀕臨解體,並不是因為多元成家三法,它早就已經快解體了。

 

第二,我想要簡單的談一下多元成家的三套法案,對我這個研究親密關係的人所象徵的意義是什麼,並盡可能對左右兩邊的眾多批評做出回應。

 

我想先說的是異性戀婚姻本身就不是自然的,很多人活在自己狹小的世界就以為婚姻是正常的、婚姻是一定要走的道路、它是宇宙創世的原則。但是事實上這些都是騙人的,並不是所有的人類社會、所有的文化生活模式都必須環繞著婚姻來生產。最清楚的一個例子是雲南摩梭族,這本書《無父無夫的國度》(指著ppt)。無父無夫的國度聽起來多嚇人,不要丈夫也不要父親!但摩梭這個社會它基本上就沒有婚姻這個概念。周華山在《摩梭族的三個女人》故事裡頭把摩梭族性的關係翻譯成走婚,但他們的當地話叫做tisisi。走婚制度這種翻譯基本上就是一種文化強暴,人家根本沒有婚姻這個概念,然後你說人家這個婚姻是走來走去的。當然這不是。基本上它完全把性──男人跟女人之間性的關係、發生親密性的情感、或是性的行為他都把它看成一種相互取悅的過程。它不需要綁在婚姻這個概念底下,它也不需要綁在家庭這個概念下。沒有那種我嫁到你家去,然後我成為你的人這種概念,我不會因為我跟你發生性關係一輩子就成為你們家的人,或是成為你家族的一部份。所以這個性被看成這麼輕鬆的時候,它不跟家族綁在一起、它不跟財產、不跟家庭綁在一起的時候,你就不會有小三的問題,你也不會有未婚懷孕、處女的問題。

 

我們談到性的時候都講獨占,愛情也是要獨占,所以當你發現你的老公或者是你女朋友男朋友劈腿了你就會覺得情感受傷無法自己,然後精神崩潰人生意義都消失。但是在摩梭這樣的社會裡頭,會覺得我今天跟你發生性關係是因為我想跟你在一起嗎?還是可能接下來我遇到其他的勞動青年或勞動婦女然後就跟她在一起?而且不會因為我跟他發生過關係,然後我整個人的價值就跟著性關係的發生而解體,所以並沒有忌妒這個概念。不會因為你曾經跟他上床的人,他跟另外一個人上床,然後你就非常恨從中來、妒從中來,沒有這樣的概念。

 

但是裡頭有一個data也是很有趣的,周華山是個社會學家,他去做博士論文的時候發現,摩梭要發生性關係就是兩人看對眼了,他就可以晚上到她家裡──到女方家裡去發生性關係,如果對方願意的話。這聽起來是非常容易締結性關係的社會,但事實上有很多的人一輩子竟然都沒有走婚。這些一輩子都沒有走婚的包括男人包括女人,你想想這些人到底是怎麼回事?他們可能是無性戀、可能是同性戀,而且他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五以上。現在很多人批評多元成家法案,一旦性那麼容易,將來多P、三P、亂倫都來了,但為什麼在摩梭這個社會裡,Tisisi這麼容易,卻這麼多人一輩子都沒走婚?摩梭要是在其他地方、其他地理位置都可以,但是它偏偏長在中國。所以tisisi這個制度在中國共產黨執政之後被強迫現代化,也就是強迫這些本來跟男人發生了關係,可是還可以住在母親家屋裡頭的女人,她們必須登記跟某個人結婚,然後嫁到某個男人家裡去成為人家的妻子。

 

這個東西其實大家都不陌生,就是台灣的一夫一妻制。你可以看到到處都有那種「親愛的,嫁給我吧!」(的求婚詞)但會講這句話的人是誰?他只有一個性別、就是男人,他的求婚的對象一定是個女人。台灣的婚姻基本上就是一個非常性別化的體制,它就是一個不公平的體制,它跟英文說我們結婚吧Let’s get m arried是不太一樣的。你說「我們結婚吧!」是假定我們兩個是平等的個人,然後我們一起進入婚姻這個體制;可是當你說「嫁給我吧!」意思就是成為我的人、我們家的人吧!台灣的嫁娶婚是非常以夫、以父為中心的,嫁給人家之後從父從夫姓,我媽媽那個時代很多女人都被冠上了夫姓;然後從父從夫居,從夫居有一個非常血淚的歷史,就是很多的男人強迫女人到他家居住,跟他發生性關係等等,這中間婦女新知已經討論太多了我們不用詳談。

 

伴侶關係在這個多元成家三法最突出的部分就是,性跟親密關係是去連結的。除婚姻制度之外,伴侶制度跟多人家屬都不以性為要件,所以你在這樣的親密關係裡頭,不會強烈的要去監控別人的性。但是我們現在的婚姻裡頭性跟身體,女人一旦嫁給別人、一旦跟別人結婚就會成為片面的從屬於夫。表面上民法也說男人的身體、男人的性也只能屬於這個妻子,但事實上大家也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情,男人就是可以片面的外遇,而且是被這個體制所保障的。最明顯的就是通姦罪的罪與罰,官曉薇老師做了一個很有趣的統計:1999年到2005年之間,台灣通姦罪是刑法規範的,但是報上法庭的很少。報上法庭之後常有一個現象就是男人告女人通姦,他一定告到底,我就是要告死妳!但是女人和丈夫碰面之後,她就是會手下留情,這個留情的比例太高了,竟然有百分之五十,你可以想像這中間的過程絕對比風水世家還精采!而且這個數據是很近的資料。

 

而且通姦容易抓姦難,於是到處都有那種抓猴的徵信社,然後這些抓猴的徵信社也開始在現代化,就說我們專為女人來服務、我們可以為妳跨海抓姦、然後女人最懂女人等等。這些徵信社每年的實質收益是非常驚人的,但中間中華民國的國稅局不知道有沒有好好抓他一下,大概可以海撈一筆。我要講是,中華民國視為自然,唯一承認的一夫一妻制,其實在過去二十年來就逐漸被瓦解了、快速地瓦解。這個很有趣,親密關係的變遷在西方社會開始於工業時代的十八世紀末,開始有工業火車頭、蒸氣引擎的時候,那個時候一直到戰後五零年代中期,這兩百年幾乎都是維持著典型的家庭型態,就是一對夫妻養兩個小孩,之後才逐漸瓦解。而台灣又創造了一個奇蹟、親密關係的奇蹟,台灣在二十年就把它推翻了。你看這個禁錮這麼久的制度,短短時間,一有機會,一解嚴它馬上就瓦解了。

 

我們傳統的家庭型態是什麼?三代同堂對不對?請問現在三代同堂占台灣家戶的百分之多少?差不多只剩下百分之十了。那單身不婚的家戶大量崛起,你可以看這圖表,民國八十二年,三十歲到三十四歲那一欄女性未婚的比例為11.38% ,四十五歲只有 1.14% ;但是民國九十九年的時候,大概十幾年後,這是離現在非常近的資料,三十到三十四歲不結婚的已經有37.2% ,到四十歲以上還不結婚的14.01% 。這個不結婚的比例快速升高。我們再看一下家戶人數的圖表,1980年一個人的家戶佔全台灣家戶的總比例是3.87% ,那個時候五人以上的家戶是56.32% 。五人以上的家庭你可以想像,除了爸爸媽媽以外要有阿公阿嬤,或至少是三個孩子,就是說至少要是這個規模,那個時候都還有佔六成,這不過就是三十年前。現在我們看2012年,一個人的家戶來到11.01% ,我就是一個人一戶,我相信在座很多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維持一個人一戶。四人以上的,典型一對父母兩個小孩的22.33% ,五人以上18.2% 已經非常非常之少了。當然這裡的單身戶並沒有更精準的統計,可能是一輩子都單身沒結婚的,也可能是獨居老人,這和台灣的人口老化有關,但我只是講一個趨勢,就是台灣的家庭與親密關係開始面臨非常大的社會變遷,這個變遷可能來自於女性受教育程度變高,經濟更為獨立,她就不太能接受像她阿嬤或是她媽媽那個年代,在婚姻裡頭委曲求全,即使婚姻品質那麼不好,她還要繼續待在那裡。愛情、婚姻、性也是斷裂的,很多人都說這個法案是在鼓吹各式各樣的混亂,但事實上台灣的家庭和親密關係早就已經混亂了。

 

我談一下多元成家三法之一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就是所有中華民國要結婚的人,若要進入傳統婚姻的,你都來這裡吧,你就選擇登記為配偶這樣。這法案的創新性在於以前只允許異性戀,而現在則確立所有想要結婚的人,它可能有各式各樣的性別主體也被法律承認。這其實是非常進步的一個立法。但是說進步,台灣現在也不是最先進的,已經有非常多國家通過同志婚姻法,我們要趕上國際接軌的話,就得趕快跟上。這裡頭最重要就是說確保多元性別,你很可能是跨性別者,你很可能是陰陽人;陰陽人的處境是最奇怪的,他同時有兩套生理系統,他就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他就恰恰在中間,請問在異性戀的婚姻裡頭他可以跟誰結婚?他跟男人在一起可能被貼為是同性戀,他跟女人在一起,也可能被認為是同性戀。就是說現有的婚姻是異性戀獨霸,排除了很多跨性別的主體,在草案裡就一併被承認。而且關鍵在於,中華民國公民權的賦予很多時候是依附在婚姻關係之上,譬如說繼承或是稅法,還有醫療法裡頭的一些規定。你如果不進入這個婚姻,或是被排除在婚姻門外的人,你這些權利都無法享有。

 

婚姻草案中,我覺得它另外一個突破在於收養子女的時候,法官的判決不得涉及性別歧視,包括收養人看起來娘娘腔,或是看起來男人婆,法官不得以此理由認為會對小孩有不好的影響。

 

不過,因為它基本上是把舊有的婚姻制度,擴張到同性或跨性別主體也可以適用,所以它就概括承受了舊有婚姻體制的所有權利。通姦還是有罪、離婚還是很難,所以你選擇要進入婚姻的人,不管是異性戀、同性戀,還是跨性別主體,你都會面臨相同的問題。

 

很創新,而且是突破現有親密關係的理論討論的制度就是伴侶制。這是一個高度反思性的親密關係,伴侶跟伴侶在一起,很多時候我媽媽那個年代、我阿嬤的那個年代,他們結婚都不是談戀愛的,我媽還以自由戀愛覺得很自豪,她的朋友六十幾歲、七十幾歲的人,很多時候是父母婚配,指定她嫁給誰。然後這個指定裡頭都充滿了經濟往上爬的動機,嫁給有錢人吧、嫁給地主吧,即是他腦袋有問題都沒關係。我媽媽的媽媽就打算把她配給一個阿達,還好她跟我阿爸私奔去了,但私奔是有代價的,就是不給你錢。但是在這樣的親密關係裡頭,剛剛秀雯介紹的伴侶關係裡頭,這裡頭的伴侶就是想要在一起而在一起,我不是為了要貪你的錢財,我不是為了要貪你的名聲,重點是我們兩個願意互相照顧,然後我們兩個有情感的基礎。但是當感情不再的時候、感覺不對的時候,我們就說再見。這個幾乎就是Giddens所講的那個pure relationship,純粹關係,我們不是為了相互滿足之外的其他利益,經濟利益或是道德利益,而是為了純粹的相互滿足相互照顧。但是Giddens的pure relationship中,「性的滿足」是很關鍵的,但是我們這邊又更超前了,這兩個人可以是即將老去的姊妹,或是有血緣的親姊妹也可以結為伴侶,他們不見得要發生性關係。這是徹底地把性跟親密關係完全脫鉤的一個設計。這裡就沒有性的獨佔、也沒有性的義務,然後也跟財產繼承切割。我跟你在一起,本來就是不貪你的錢,所以你這些錢要給誰那是你家的事。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高度反思性,你可以想像這兩個人要有一個非常強大的主體,然後隨時有協商,隨時準備要思考怎麼樣的親密關係對他是最好的,那這裡頭當然也會涉及到Giddens也提出來的他的pure relationship裡頭他就提出來,親密關係是非常自由的,你只要兩個人願意,然後符合那個年齡的標準,你就可以去戶政單位登記結為伴侶,你們就成為伴侶關係。這要進入也很容易,但你要出來也很輕鬆,我就下張條子給你,「親愛的,再見吧」。但是這個聽起來就是說,哪有這麼爽的,就是說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但是你想想,我們現在的哪一個離婚的案件不是從這樣開始的?你昨天還跟他同床共枕而眠,第二天醒來,他說:「親愛的我要去追尋我自己的生活,我要跟你說再見」。這不只小說這樣寫,電視劇這樣演,我們現實人生就是這樣,很多我的朋友前不久兩個月前還覺得他們是恩愛的夫妻,為什麼兩個月後告訴我說他們要離婚了?我整個人都傻住了,這個(設計)並沒有距離我們的現實社會太遙遠。所以單方解消要堅持,我覺得它其實是突破了現有婚姻框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說你可以透過國家的法令,硬是把一個人綁在這裡,只因為他跟你曾經有過親密的歷史,即使那個歷史可能是二十年前建立的。我不再愛你了不行嗎?我們現在就是硬把我不愛的人也要綁在一起,然後國家的法律成為懲罰、把人綁在一起的工具。

 

你要進入伴侶關係你就得知道,每個人在這裡他是獨立的個體、他是獨立的性主體,他不會因為跟你建立了伴侶關係,然後他就得犧牲他的性自由或是性表達的權利。你就得學(新的文化)。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文化跳躍,你可以學著去看「性」在你的人生裡頭、親密關係裡頭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你是不是隨時的準備監控。我們是因為有一個通姦罪,有一個性道德秩序在那邊,所以我們從小學會了監控,隨時監控伴侶有沒有偷吃。但,這個都是社會建構的,不是必然的。

 

另外一個我覺得伴侶制度會讓法律跟這個社會實踐更貼近,台灣就是法律規定的非常非常嚴密,但是現實是非常非常的混亂。我們有通姦罪而且是少數民主國家裡用刑法來處罰的國家,這是又破了紀錄,這也是奇蹟。但是問題是它上法庭的機會實在是太少了,它真的被啟動的機會實在是太少了,它就成為一個道德的遮羞布嘛。而且現實上法律有通姦罪可是人們就不通姦了嗎?小三小王就都不見了嗎?顯然不是,通姦容易抓姦難,事實上我們在做的社會變遷調查,問了一題,你同不同意一個已婚的人可以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這個2012年做出來的資料,贊成的只有14% 。2002,做出來的資料一樣只有13% ,十年過去,同意的只有增加1% 。但是我們做了一個誠實檢測的方法論課題,透過這個方法論的問題可以知道到底是誰真的有發生婚外性行為,婚外性行為的比例來到27% ,這減去14% 的話有13% 的人說謊,而且這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調查)。

 

這就是說,我們經常把法律訂得很嚴,但事實上這個法律根本就和社會現實是相互違背的。我覺得伴侶制度裡頭一些對性的開放,基本上會讓法律跟社會實踐之間,有一個比較貼近的關係。那當然這裡頭的問題相信伴侶盟的許多朋友都知道,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親密關係的文化,你要如何去培育一個壯大的族群?這裡頭有非常多的財產制度、子女收養,親密關係裡頭有非常多要協商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為了讓這個關係變得開放、變的比較民主,它讓這個主體去協商,但是這個協商的過程裡頭,並不是法律訂了每個人都可以協商。家暴法通過之後還是有很多人受盡各種虐待,所以你也不要期待一個法案訂了之後,所有的問題都可以解決,它需要非常多不見得是法律的配套,而是很多文化上的去談論和去開展這樣子。

 

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是互負扶養的義務1058-4,還有單方解消1058-11,之間的衝突跟競合的關係。1058-11這個是單方解消,我覺得關係對我不再有意義了我就離開,書面的通知你;但是另外一個扶養之義務裡頭其實是說,伴侶關係的雙方是互負扶養義務,就是互相照顧互相維持生活。問題是說,我覺得逐漸年紀大了就看到比較多的東西,我覺得很多時候,年輕的時候大家都很願意在情感關係裡頭,如果我們兩個都處在一個完整的、主體的狀態,你沒有病痛,也沒有什麼精神的問題,我覺得這個關係就很平順。但是當其中一方需要大量的照顧,不管是精神的或是肉體的照顧,跟金錢的投入的時候,我覺得他就會讓這個親密關係產生非常多的負擔。那這個互負照顧的義務,很可能就會變成看到你生病了,趕快通知你解消掉,這並不是不會發生的事情。

 

另外一個是單方收養,我覺得單方收養也是很有意思。就是說它去看這個親密關係裡頭的兩個人,他願意共同生活沒錯啊,他有非常多的親密性,但有他不見得是可以對下一代是有相同的興趣的,所以他照顧這個伴侶中的差異性。可是這個照顧裡頭給與你單方收養的同時,它又說必須經過伴侶的同意,你這又涉及到很多的協商,甚至可以預期是很多的衝突。你講的是「須」而不是「得」告知他,「得」告知他跟「須」他同意這完全是兩回事,只要有「須」在就會引起很多紛爭,女人的墮胎權「須」丈夫同意就是一個類似的問題。

 

家屬制度,基本上這是一群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的選擇式的家庭。這個在國外其實非常的普遍,特別是gay community裡,台灣其實也存在這樣的家庭,基本上強調的是願意同居共食,願意互相陪伴、互相照顧的多人家庭。我覺得這個多人親屬制度會涉及非常多類型的人,他們有很可能在主流的社會的眼光裡,分別佔據非常不一樣的社會位置;有那些被主流社會放逐的人,譬如說愛滋感染者,你看他的親人都不要他,有血緣的人都是第一個把他擋在門外的人,到最後他們其實是去愛之希望協會或者是露德之家。這些病友反而成為是最能互相照顧,最能互相陪伴,最懂得相互珍惜的人。然後另外那些出家的小師父,他其實很早就去當和尚了,他們和血緣親屬也會有一些互動,但是他真正最好的親人就是精舍裡頭的師父跟師兄弟。當然這會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說,未成年該怎麼涵蓋到這個家屬制度裡,我們比較沒有看到那個討論。

 

我覺得在妖魔化多人家屬是多P、亂倫時候,其實不妨多回頭想想民國十九年制定的民法的時候,婚姻家庭是什麼樣的狀態。我覺得現有的批評裡頭其實有右邊的攻擊,然後左邊的攻擊,右邊的比較是家庭主義的攻擊,然後有一個組織化的其實是宗教的力量,譬如說同志婚姻違反自然啊或滅種啊,然後另外一個就是害怕家庭解體,就是說難道你想摧毀整個國家嗎?整個社會嗎?而事實上這個社會一再的在變遷,你無視這種社會的變遷其實是讓很多沒有辦法透過體制取得保障的人,過著一個被法律放逐的日子。我覺得很有趣就是這些非常右派的家庭團體,他們拿出來反對的,除了前面那兩個反對的理由之外,他們最擔心的就是性。確實我們生活很多相互照顧的人,一個老母親,跟一個老兒子,八十歲的老母親跟五十歲的未婚的男人,但當被提出來的時候就變成他們會不會發生性關係?(這些家庭主義者)他們明明這麼保守,但是他們腦袋裡頭無時不刻想的就是性這件事,我想這真正很驚人啊,這是我們需要好好研究的對象。我們都沒想到,我們只想到現有的法條內,人在過的是怎麼樣的生活,但是他想來想去都是性。

 

那另外一個就是酷兒社群,有些人很常見的批評就是婚姻一點都不激進,但是我們要講的是說,這不是在比激進的時候,我們是在比我們有沒有被平等的對待,國家公權力有沒有照顧到被排除的同志群體或跨性別群體,然後批評家是勞動者被剝削的問題,我是用非常淺白的話講,他們其實是用了非常多馬克思、恩格斯,那我們歡迎他加入婚姻制度的改革,就是說我們承認現有的婚姻制度體制裡頭是有非常多不圓滿的,有了同志加入以後也不會變得更圓滿,他可能會有更多不同的practices,但是他還是需要做一些體制的改革。然後他們也談我們要毀家、毀壞家庭,但是我看來看去,他們所要逃離的那個家庭其實是原生家庭,但是我們現在都逃出來了嘛,我們要組織另外一個嘛,所以這是一個不同層次的討論。

 

我覺得確實也有一些案例是無法建立關係,譬如說雙性人,他的身體在現有的性別框架裡頭就是一個沒有辦法被認識的陰陽人的身體。你可以跟男人談戀愛,你好像也可以跟女人談戀愛,但是因為他看起來可以被歸類為男人,也可以被歸類為女人,所以好像都可以,可是問題是性這件事,你的身體就是會被看見,我們都是用很特定的方式來歸類人的性別,身體成為一個證據。所以他說,在那個時候,當我必須要有性行為的時候,他成為一個不被理解的身體,你是妖怪,我無法把你看成是同性戀,我無法把你看成是異性戀。我覺得確實是有一些人是沒有辦法確立關係的,那還有一種想法是說,會想要成家的都是有錢的中產階級,關於這我要講的是很多時候家庭,他互相照顧互相扶持,台灣沒有完善的福利系統,所以很多人會把異性戀家庭、婚姻家庭當成是一個庇護的場所,窮人結婚的比例是很高的,而且窮人不見得永遠都想當窮人。所以我覺得有一些談法是可以更精確的,我就講到這邊,謝謝。


發佈日期: 2014/01/29



General

Title

Mor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