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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這次讓我們聚焦談「伴侶」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制度草案公聽會紀錄

2013年底,伴侶盟舉辦了伴侶制度的公聽會,透過一整天的時間,聚焦討論伴侶制度法條中的各項重要議題。

立法運動是個意見滾動的過程,伴侶盟希望藉由伴侶制度的提出,讓台灣社會能夠更進一步的去思辯國家該以甚麼形式介入個人情感關係,同時也讓每一個人有機會去思考自己想要的究竟是甚麼樣的親密關係。

在這個過程中,邀請大家一起辯論、一起實踐、一起成長,更歡迎繼續加入意見討論的滾動過程,為這個與你我相關的伴侶制度提供一份寶貴的看法。

 

論壇一: 伴侶制度的主體資格

討論主題:

1.伴侶制度是否有設立的必要

2.若有必要,保障主體應為那些人?伴侶的主體資格是否要限縮,若要限縮,是否要比照結婚資格?

與談人意見:

張小虹〈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

伴侶制度有設立的必要。主體資格的立法對象鎖定在sexual partners會較聚焦,而中文的「伴侶」一詞可能不能準確傳達意涵。可以考慮使用「家庭同伴」(Family companions)或「生活夥伴」的詞替代。

許欣瑞〈同志諮詢熱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伴侶制度有設立的必要。建議主體資格暫時先比照婚姻,在運動上會較不具阻力。友伴建議還是回歸到家屬。

 

現場討論:

參與者一:

以同志身分角度來談,如果婚姻制度不夠好,應該修婚姻制度,而伴侶制的存在是為了弱勢。伴侶制度的需求者很少是友伴關係,多為親密關係的伴侶,伴侶制度適用的主體是否要限縮?

參與者二:

伴侶非以性關係為基礎,那為什麼在討論中反而進入伴侶制度需要被「資格檢驗」,進入婚姻卻不需要?

參與者三:

伴侶制有設立必要,將會成為國家人力資源爭取上的優勢,提供外派人員的伴侶也有相同的權力保障。

參與者四:

伴侶制的設立,透過單方解消的設計,可以降低家暴法被濫用,成為離婚、財產、監護權爭奪工具的情況。

參與者五:

贊成伴侶制度的設立,但主體資格是不是還是限定在有愛情關係的伴侶裡,如果是友情或其他,還是歸類到多人家屬中。

參與者六及七:

某些精神科和社會工作的臨床案例顯示,已離婚(法律關係解除)但仍與姻親(如婆婆)同住的案例,衝突會持續發生,因此現況是,即使婚姻關係已不存在,但「前妻」「前媳婦」仍被傳統的文化束縛。而也有一些案例是,已離婚但相對人重症需要照顧的狀況,前妻仍與相對人最為熟悉也是主要生活上的照顧者,但因婚姻關係已解除,在最後的臨終醫療上,前妻「誰也不是」地無法做任何醫療上的決定。因此,從法律上以制度保障這些處境的人,是有必要性的。

 

 

 

論壇二: 伴侶制度的財產制

討論主題:

1.伴侶的法定財產制應採分別財產制或婚姻法定財產制? 兩者的優劣為何?

2.若採分別財產制,是否要維持目前草案的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與談人意見:

許欣瑞〈同志諮詢熱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法案尚未落實,財產制度如何設計和實行對於同志社群來說較難想像。在伴侶契約訂定前是否有可能設計一個安排,讓雙方理解財產制後才簽訂契約,例如伴侶制成為必選題,一定要選擇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法案不會預設不約定即採分別財產制。

張小虹〈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

贊同分別財產制,較符合伴侶制度強調獨立個體的精神,也可能減少關係中的衝突。也支持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設立,認可家務勞動的價值。


現場討論: 

參與者一:

  預設為分別財產制是合適的。但家務勞動有給在台灣還沒有實務經驗,可能比較難想像。  

許秀雯:

財產制的設計其實牽涉到伴侶之間的財產關係狀況。若雙方的財務關係或共同投資,有很多金錢的往來、很多混雜在一起,那這樣的伴侶關係可能是採婚姻的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這樣分擔風險比較合適,不用一一清算。若兩個人做的事或獨立性很高,又想避免親密關係因金錢觀念的摩擦,那分別財產制比較好,財產制沒有絕對的優劣只有適不適合的問題,所以宣傳相關知識,讓當事人判斷怎麼樣對自己比較有利是重點。

 

1058-6條列了審酌情形,包括第五點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等,在實務執行上有沒有可能還是受傳統性別分工的影響?或是例如工作者也是家務勞動者,但他經濟狀況較好,反而無法請求家務勞動利益返還?

簡至潔:

或是一方做六成、一方做四成,兩方都說要返還的狀況?會不會增加司法成本?

許秀雯:

我覺得會不會被濫用取決個案,有這個請求權是否就是導致濫訟或司法負擔變重我覺得是未必。

許欣瑞:

因為伴侶是新制,是否可能設計成沒有勾選就不能進到下一題?強迫當事人思考。

參與者三:

如果簽訂者已經七八十歲卻還要去思考財產制的規定,要經過這麼多門檻,可能會使得伴侶制變的較不友善。

許秀雯:

契約可能可以設立必要記載事項,但會使得伴侶制變得比婚姻的限制要多、門檻要高,且強迫協商也不一定表示當事人理解制度內涵,因此當初設計是認為分別財產制衝擊最小。

 

論壇三: 伴侶制度的解消

討論主題:

1.伴侶制度採單方解消可能的缺失?

2.若不採單方解消,解消方式為何?如何避免現行婚姻離婚制度的缺失?

與談人意見:

張小虹〈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

伴侶制度可單方解消,是更好的退場機制;目前婚姻制度中,家暴、通姦成為退場手段,過程殘忍不堪,而伴侶關係的單方解消,將可避免原本婚姻中,人怠惰於關係經營,遇到問題就忍讓或擺爛的狀況。運動論述上要小心在推行通姦除罪時曾發生的狀況,女人將通姦罪視為婚姻的最後一條防線,在單方解消這部分也要避免將解消方式當成弱勢者的保護手段。單方解消碰觸到的是人們如何看待親密關係,婚姻的長期飯票文化應該被扭轉。

許欣瑞〈同志諮詢熱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伴侶制應堅持單方解消,使親密關係的離開能有一種有別於婚姻的方式。單方解消讓關係回到兩人之間,而非讓法律成為「不願意放手的那一方」的籌碼。但大家對於單方解消的想像都會是很突然的,彷彿隨時會被拋棄,因此是否可能設計有提早告知、協商期間的程序設定?

 

現場討論:

參與者一:

可否比照債務程序中的支付命令請求權,在收到單方解消通知二十天後,確定沒有異議關係就解消,若有異議就進家事法庭,給予雙方一個思考的空間。 

參與者二:

贊成單方解消,但是否可以設計心理諮商的制度介入,讓雙方有機會積極討論這段關係,如果雙方都有意願再為關係做努力,那麼這會是一個機會。

許欣瑞:

設定諮商或異議的制度,可能不太有實質意義。可以考慮在這個階段的法案中加入類似法國Pacs制度中的緩衝期,給社會一個心理準備也減少推法阻力。

參與者三:

伴侶制度的精神是一個比較寬鬆的關係,但從制度、解消方式等討論,發現其實制度很嚴謹的,那跟伴侶制精神是否有相矛盾?必須大家對伴侶制度的預設是甚麼?愛情關係還是家伴關係?伴侶制度在台灣還沒有文化土壤,應該需要將教育包裹在立法運動中,讓社會大眾更理解伴侶關係的精神。伴侶制度強調主體性,但一般民眾不一定有那麼強的主體性,因此這個制度會令人擔心。

 

論壇四:伴侶制度與親子關係

討論主題:

1.伴侶制度是否合適開放收養權(包括收養他方子女與共同收養第三方子女)?

2.伴侶制度是否合適開放單方收養,或應限定共同收養?

3.伴侶關係存續中出生之子女,應以何種方式與他方伴侶建立親子關係?類推適用婚生推定或採收養?

4.女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應以何種方式與他方配偶建立親子關係?類推適用婚生推定或採收養?

與談人意見:

 

張小虹〈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

法律用語和文化感受是有差距的,因此在推法運動上應評估不同詞語的影響來選擇策略。

許欣瑞〈同志諮詢熱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兒童最佳利益在法律中的認定方式,是可議的。「對小孩最好」的定義到底是甚麼?為什麼各種養育的組合不能夠被認可?我們如何真的知道什麼對於小孩是最好的?因此支持草案中的設計,各種家庭組合或個人都應該能夠收養或養育小孩。

 

場討論:

參與者一:

在伴侶制度中收養應以共同收養的制度設計會比較好。 

參與者二:

不贊同開放單方收養。一個人照顧但又與另一方同居,可能會影響小孩的利益。

許欣瑞:

目前台灣所談的兒童利益,是最侷限的那種想像,在討論上可能要戒慎恐懼一點。

參與者三:

伴侶制度是可以單方解消的,是否可以承擔十年二十年照顧小孩的責任?

許秀雯:

當然可以承擔,因為就和離婚一樣,只要有離婚就會有單親家庭。而我想這比較是文化上我們如何認定哪些人「適合」照顧小孩的問題。目前伴侶制的法律設定是為了避免偏見,而非偏好怎麼樣的家庭形式。

參與者四:

即便是單方收養,實踐上也很難排除另一個人對小孩付出照顧,因此難以想像為什麼會需要單方收養?

許秀雯:

差別在於可能其中一個人不想養小孩,制度上設計一些彈性供這樣的人選擇。

 

 

 

 

論壇一: 伴侶制度的主體資格

討論主題:

1. 伴侶制度是否有設立的必要?

2. 若有必要,保障主體應為哪些人?

3. 伴侶的主體資格是否要限縮,若要限縮,是否要比照結婚資格?

與談人KID〈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 

意見:伴侶制度有設立必要性。給予重組家庭法律保障,無須再次進入婚姻關係中。讓社會福利制度擴大保障到實質相互照顧的同志伴侶。

 

與談人楊佳羚〈高師大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意見:伴侶制度有設立必要。擴大法律或社會制度對於同居人或partner的認定。老年第二春可以有除了婚姻之外的選擇。台灣女性平均年齡高於男性,伴侶制度有助於老年相互照顧的女性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與談人達努巴克〈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 

意見:伴侶制度有設立需要。阿美族文化中最初並沒有婚姻概念,原住民文化面對現代的國家法律、經濟制度,有很多生活情況無法被包含在內,因此伴侶制度可以使不同的生活狀態獲得實際法律保障。婚姻對部落來說是整個家族跟社會傳統階序上的移動,但登記伴侶是新的概念,可以不涉及傳統的階級上位階的爬升,使問題變得比較簡單。

 

與談人譚陽〈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 

意見:伴侶制度有設立必要。老年女性可選擇的第二條路。身心障礙者照顧者可以成為法律上的生活代理人。

 

與談人郭書琴〈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意見:伴侶制度有設立必要。避免同志面對出櫃的汙名與壓力。主體資格如只排除直系血親,與現有親屬關係疊床架屋。如主體資格非建立在浪漫愛上建議名稱可改為「生活夥伴」,避免立法運動被攻擊,強調相互照顧,但如果是為了避免同志結婚會面臨出櫃的家庭壓力,那麼建議伴侶還是以浪漫愛的親密關係為主,非浪漫愛的照顧關係都回歸到多人家屬。

 

現場討論: 

參與者一:認定為伴侶是個人的意願,是生活上深度一對一的關係,但與性無關,若牽扯到性就會有道德評斷,主軸會很混亂。

參與者二:是否可能分成有性關係與沒有性關係的兩群人,因為不同對象就有不同考量,而可以有不同的設計?

郭書琴回應:如果目前的目標是設立一個婚姻之外的替代性選擇,那麼比較簡單的是將伴侶制度的主體資格也加上禁親婚的限制。但如果目標是更擴大的,不是僅是次之於婚姻的選擇,可以容納更多不同型態且一對一的關係,那麼要思考的是運動策略如何達到實質效果的問題。 

 

論壇二: 伴侶制度的財產制

討論主題:

1. 伴侶的法定財產制應採分別財產制或婚姻法定財產制? 兩者的優劣為何?

2. 若採分別財產制,是否要維持目前草案的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主持人許秀雯:

是否要直接讓伴侶有繼承權,而非開放約定? 分別或法定財產制的優劣評估,敬請提供意見。

 

與談人KID〈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 

意見:分別財產制較適合,因為伴侶制度強調的是個人與個人的關係。

 

與談人達努巴克〈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 

意見:預設分別財產制,但也能夠約定共有財產制。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是否可能一併放在財產制的約定裡?

 

與談人譚陽〈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 

意見:建議不要在細節處打轉,制度重要的是法制教育,若缺乏法制知識,制度如何訂都會和人民生活很有距離,難以瞭解。

 

與談人楊佳羚〈高師大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意見:如果從想要和婚姻有同樣權利義務的角度思考,那麼應該和婚姻一樣是法定財產制,也減少分別財產制在實際生活實踐中的實行困難,避免法律「約定」的制度門檻及實際生活財產的重疊難以分清楚的狀況。

 

與談人郭書琴〈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意見:贊成採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設立確立了婦女在法律中的「請求權」,但困難在於舉證,家務勞動的事後舉證是困難的,因此是否有可能也將這部分放到伴侶契約的協商中,事前想清楚。

 

討論:

達努巴克:如果一方自願從事家務勞務,那麼分開後我還是要付這個不在我想像中的金額嗎?

郭書琴回應:如當初有協議按協議,重點是探求當事人爭議的重點在哪裡,有時候可能是要別的東西,但利用家務勞動利益返還來開啟爭執。

參與者一:締結伴侶後對外的關係即是法定代理人,應該要有特留分。

參與者二:法案挑戰了既有對家庭的想像,且法案太冷,大部分人看不懂,以說故事的方式可能比較好,強調這個制度對社會底層的人們的保障。

 

論壇三:伴侶制的解消

討論主題:

1. 伴侶制度採單方解消可能的缺失?

2. 若不採單方解消,解消方式為何?如何避免現行婚姻離婚制度的缺失?

 

與談人KID〈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 

意見:贊成單方解消。是否可以設立緩衝期或是伴侶諮商?

 

與談人楊佳羚〈高師大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意見:如有子女時是否應設立緩衝時間?過去討論較無這部分的意見。運動策略上的論述可以有些轉換以避免大眾疑慮,例如以目前的婚姻實務狀況或是如不願單方解消那麼還是可以選擇婚姻等。

 

與談人達努巴克〈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

意見:單方解消有助於解除雙方緊張關係,關係解除但權利義務仍須釐清,比較不會有把關係當成處理其他問題(如財產、子女)的籌碼的狀況。

 

與談人譚陽〈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

意見:如一方提出解消,另一方不認同,是否可以轉給家事法庭做判決?重點在於小孩的利益。

 

與談人郭書琴〈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意見:贊成單方解消,但不能忽略關係中自願或非自願而淪為弱勢者的狀況,因此是否可設計一些協商條款,例如懲罰性賠償條款?同意單方解消的精神,但社會實際發生的狀況,法律中是否可能有一些搭配?

 

討論:

參與者一:單方解消或其他解消方式的後果現在是無法評估的,所以是否可能交給當事人去協商?在進入關係前自行選擇要用甚麼離開的方式。又,如果單方解消但另一方不願意,是否可能由家事法庭來裁定單方解消的代價?讓法官依照損失狀況判一筆金額?最後,如果有小孩的狀況下,是否可能有延遲時間,給一個緩衝。

參與者二:會不會使社會產生恐懼,例如新移民配偶利用單方解消來取得身分證?或是單方離開就離開,即便規定還是要處理子女或財產,但人離開了又沒有更多法律支持,會不會他就不去解決這些問題?例如即便在婚姻中有很多法律支持,但還是很多人拿不到扶養費。當有小孩的時候,會需要比較多的考量。

參與者三:要處理的是社會大眾對於在愛的關係中被丟掉的焦慮,而大家不喜歡被丟掉。

許秀雯:例如像法國,1999年開始實施的伴侶制也是單方解消,但是是三個月後才會生效,等於有三個月緩衝期,但後來還是把這個取消掉了。可能他們當年也考慮過,所以想試試看有這個三個月的緩衝效果。結果實務上解消的情形,後來證明是有相對的穩定性,可以單方解消但是並沒有導致大家想像的那種濫用解消的情形,所以他後來把這三個月的緩衝期都等於就是取消掉。

 

論壇四:伴侶制度與親子關係

討論主題:

1.伴侶制度是否合適開放收養權(包括收養他方子女與共同收養第三方子女)?

2.伴侶制度是否合適開放單方收養,或應限定共同收養?

3.伴侶關係存續中出生之子女,應以何種方式與他方伴侶建立親子關係?類推適用婚生推定或採收養?

4.女女婚姻關係存續所生之子女,應以何種方式與他方配偶建立親子關係?類推適用婚生推定或採收養?

 

與談人KID〈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

意見:收養權應開放。男同志與女同志的狀況不太一樣,須確定相關配套的完備。

 

與談人楊佳羚〈高師大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意見:前提是先確立伴侶與生活夥伴是不同的,伴侶就是婚姻的另一種可能性。贊成收養〈包含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共同收養〉。單方收養的部分,第一個建議將法條中「須」對方同意的部分贊成刪掉,第二個,在單方解消的設計下,其實是可以透過一些方式達到單方收養的結果,那麼法條中是不是就不要特別允許單方收養,簡單化法條。

 

與談人達努巴克〈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

意見:伴侶關係是純粹兩人之間的關係,因此要否生養小孩就是個人的決定,但法律是沒辦法規範到實質的照顧關係,照顧責任和互動會是自然形成的。疑慮是如果男同志在伴侶制度中收養小孩,但雙親意外離開,又沒有姻親關係的話,小孩要怎麼辦?

許秀雯回應:收養者的血親還是會跟小孩產生關係,例如阿公阿嬤或是其他親屬。

 

與談人譚陽〈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

意見:生養小孩無論在婚姻或其他關係中都是很複雜的事情,重點是收養者要以小孩的利益為出發點思考關係的協商。

 

與談人郭書琴〈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意見:討論前提是伴侶制度是婚姻之外的親密關係的另一種選擇。在伴侶制度注重個人與個人結合的精神,無姻親關係的邏輯下,無婚生推定是合理的。

 

討論: 參與者一:在女同志的狀況中,是否可能用一個人子宮、一個人的卵,如此就算生出他的母親過世,他還是能透過基因認定,成為另一個人的小孩。

簡至潔回應:目前台灣還沒有這種案例。台灣是認子宮而非基因的。

楊佳羚:如果將伴侶限定在親密關係,而家屬是朋友、鄰居兩人以上,那麼我想問為什麼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法律位階差這麼多?如果我發生什麼事,想要讓某個家屬收養我的小孩,現行法律下是很困難的,是否可以在家屬制度裡有個契約,讓家屬可以有照顧責任。

郭書琴回應:小孩基本上應有一個緊急監護人,使法律活化。如果家屬制度通過,家屬應該就要符合目前法律中「利害關係人」的資格,可以成為小孩的緊急監護人。同時締結家屬時,就也要一併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協議進去。

 

結論

 

譚陽:建議在伴侶制度下面加個括號生活夥伴,這樣子大家就會比較寬大的去看待這件事情。

 

達努巴克:我同意立法行動是一個教育的過程,我覺得今天參與我覺得聽到大家在法律上的一些見解和實務上的一些經驗,這就對我來講幫助很多。

 

簡至潔:大家覺得伴侶制有沒有要同居的義務?要不要以同居為要件?我們要不要讓那個保障的主體更清晰,就是兩個同居的人?

 

郭書琴:我贊成同居。我先前提出生活夥伴是在於,如果要遷就伴侶盟目前現在可以締結伴侶的,兄弟姊妹也可以、外甥姑姑也可以的情況下,才會同意用生活夥伴,用它來區別中文的伴侶,但是對於伴侶的想像還是比較限制在具有情愛關係的伴侶。照顧關係就登記成家屬即可。

 

簡至潔:今天真的很高興,可以更深入的探討這樣子的一部法案可能對台灣親密關係的影響,回到法案的設計上面怎麼樣更完善來作探討,我也確實很同意我們這一步確實跨的很大,因為這樣子的親密關係的想像我相信在台灣能接受的人是不多的。可是我們又會認為其實我自己也有個私心會覺得說,是過去在婦運不斷的在談好聚好散,在談情感文化,可是那個東西都好空喔,就是說怎麼樣叫好聚好散?怎麼樣叫情感文化?當我們的婚姻制度是設計成這樣子的離婚制度的時候,如何好聚好散?我幾乎都看不到可能性。可是我覺得在推動這部法案的過程中就發覺這樣子一個新的想法,制度的設計,帶動了大家重新去思考,我們認為想要的親密關係是什麼樣的,而我們的親密關係想要跟國家是什麼樣的關係,我覺得這個過程反而更讓我覺得感動,就是我們真的可以開始重新思考這件事情。所以未來我們這部法案確實可能耽擱久一些,要能夠被接受的時間會比較長,可是我們就是把它當成是一個重新的跟社會討論親密關係的一個運動來做。

 

達努巴克:我覺得以需要來講,家屬制度真的比較需要,就剛剛佳羚在講家屬制度有沒有辦法位階再往上提升一點,權益再好一點。因為很多老伯伯老太太就是家屬,對他們來講是即刻的需要的一個法案。

 

簡至潔其實當我們腦袋純潔的時候,都覺得對、家屬的權利義務要提升,但是我們只要一想到要提升大家就會覺得說這個小三是不是要來搶財產,我都快瘋了。我想這個是我們都共同要面對的,確實現在目前護家盟這邊就是用這一種非常恐性的方式在等於是反面宣傳和打壓這樣子的一個立法啦,但是我真的也覺得家屬其實是還滿急迫需要的一個立法這樣子。

 

許秀雯:我覺得都很重要,但是我其實也會覺得,大家不要把性道德秩序的維護,看的比實際的人權跟實際的苦難更重要。

 


發佈日期: 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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