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粹法學・活動記錄:【跨性別】性別重置手術
【2020/3/13 不純粹法學】活動紀錄
2020年第二場不純粹法學講座,由伴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主持,伴盟法務主任謝孟釗律師主講,介紹歐洲人權法院2017年之A.P., GARÇON AND NICOT v. FRANCE,以下為此次活動之記錄:
✏摘要
本次活動以歐洲人權法院於2017年4月6日針對法國的性別變更要件所做出的判決,來探討相關規定是如何牴觸人權保障。
法國在2016年5月19日廢除性別變更強制手術的要件(也就是說法國在歐洲人權法院做成本判決前自行修法了)。在這之前跨性別者若欲變更性別,必須向法院提出「性別不安」與性器官「外觀改變不可逆」(性別重置手術)之醫療文件。
本案三位當事人(A.P., Garçon, Nicot)在2007~2009向法院聲請變更法律性別,分別因手術受到質疑(A.P.)、未提出性別不安證明(Garçon)、拒絕提出性別手術相關證明(Nicot)遭到法院駁回。爾後三人均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國家對於跨性別者性別身份的承認,若係以當事人不願進行的治療或絕育手術作為要件,將侵害其隱私權及人身完整的權利。因此判定法國政府當時性別變更要件的「強制手術」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而「性別不安證明」則判定並無違反公約。
🔍伴盟評論
台灣目前若要申請變更性別,仍需二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並切除性腺器官。以切除性腺器官作為性別承認的要件,無疑是對隱私權與身體完整性的嚴重侵害,伴盟呼籲政府盡速廢除此項不人道的規定。至於當事人是否有性別不安之情形,是否一定要由精神科出具證明?其必要性與妥適性我們也持保留態度。在性別變更登記的程序上,究竟一個人的性別認同該如何「證明」才不致過度侵害隱私,世界各國已發展出多種不同模式,值得我們進一步去參照思考與討論。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下載講者 謝孟釗律師 所著之摘要: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Ggqit0yGlfBxzPX39PzMBuEaLOLdAhUA
發佈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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