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粹法學・活動記錄:【跨性別】性別變更登記
【2020/1/3 不純粹法學 】活動紀錄
2020年第一場不純粹法學講座,由伴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主持,靜觀法律事務所李翎瑋律師主講,介紹歐洲人權法院2002年之Christine Goodwin v. the United Kingdom,以下為此次活動之記錄:
一、案件事實
本案當事人Goodwin是跨性別女性,於1990年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但因為當時英國欠缺相關性別承認的法令,導致Goodwin無法將自己的性別變更登記為男性,生活上遇到諸多困難:
⛔️英國政府拒絕核發新的國家保險號碼給Goodwin,導致Goodwin使用原本保險號碼求職時,雇主即會發現她的跨性別身份。Goodwin曾因此遭公司同事排擠。
⛔️英國政府拒絕將Goodwin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導致Goodwin無法依女性身份於60歲領取退休金,而必須依男性身份於65歲領取退休金。
⛔️英國政府拒絕核發新的出生證明,Goodwin又不敢出示舊的出生證明(因為舊出生證明仍登記為男性),因此放棄領取許多津貼,連遭竊也不敢向警察報案。
⛔️當時英國尚未通過同性婚姻,因此Goodwin既然登記為男性,就無法與共同生活的另一名男性結婚。
最後,Goodwin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英國政府拒絕改變性別登記讓她遭受到歧視與相關津貼損失,並認為國家不應該僅以「染色體、性腺、生殖器」來認定性別。
二、法院判決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英國政府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私人及家庭生活/隱私權保障)與第十二條(婚姻權),理由是:
☑️跨性別者選擇性別重置手術,並非任意決定
☑️ 英國用健保支付性別重置手術,卻不承認跨性別變更性別登記的權利,不合邏輯
☑️承認跨性別是國際趨勢
☑️變更出生證明並不像英國政府所主張那樣因為是「歷史事實」所以有困難(例如收養亦可變更出生證明登記)
☑️ 承認跨性別者所選擇的性別,對國家和公共利益並無妨礙或構成特別之困難,因此政府沒有藉口再說自己對此有裁量權,而應該與時俱進,在法律上認可本件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之跨性別者變更其性別登記,並且不應該限制其結婚權利
英國政府於此案敗訴後,於2004年制定了性別承認法。
三、伴盟評論
每個國家相關跨性別的政策與法律都有其不同的社會與時代脈絡,英國制定性別變更登記的歷程著實也和台灣不盡相同,但是透過此判決,我們希望大家思考「性別(變更)登記」在日常生活上的意義,如果我們無法依照自己的性別認同來做性別登記(如英國的國家保險號碼或是台灣的身分證),除了可能因此無法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被對待、享有相關權益外,也可能因為不想揭露自己的性別身份及歷史而在生活上有很大的困擾。
歐洲人權法院在本案件中肯認了「性別認同」是受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並認為性別並非像英國政府所認知僅取決於生物決定之歷史事實,凸顯了個人自我性別認同有受政府保障以利經營有尊嚴與自由之社會生活的重要性。
台灣的現況,目前跨性別者若想要變更性別登記尚需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我們認為這仍是一種囿於狹窄的生物決定論的性別觀,這個強制手術要件,對於不願意、無能力或不適合進行手術的跨性別者而言,顯屬重大人權侵害,另一方面,對於想動手術的跨性別者而言,他們又不見得能得到足夠的社會資源與健保/醫療制度支持。
如欲了解此案詳情,請下載講者 李翎瑋律師 所著之摘要:http://bit.ly/2QxfahA
發佈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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