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不純粹法學 「我的孩子要你教?—國際人權規範下的家庭信仰與性平教育」講座紀錄
【五月場不純粹法學:我的孩子要你教?國際人權規範下的家庭信仰與性平教育】
主持人 | 許秀雯律師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
報告人 |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與談人 |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2018年台灣反同宗教勢力提出公投第11案,希望禁止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而究竟國家教育、家長信仰與教育、未成年子女思想自由與最佳利益之間的界線為何?本場講座,由翁燕菁老師帶領大家就國際人權公約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累積的判決成果進行討論。
一、 翁燕菁講座內容摘要
(一)我的孩子為什麼要你教?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4項」、「兒童權利公約第14條第2項」等國際人權法規範,均要求締約國原則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依其信仰宗教教育其子女的自由,然而保守團體與家長便以此為由拒絕其子女接受學校性教育、性平課程,尤其涉及同志、性少數等相關內容。
但這些看法是對於人權公約的誤解,以上規定指的是「國民教育不能對兒童勸誘改宗」,並非「家長有權要求國民教育內容完全符合其宗教信仰價值。」以Leirvåg and Others v. Norway為例,挪威憲改前之國民教育宗教倫理課程,以其國教為授課內容,學生家長需揭露自身信仰始得申請局部減免,尚不得免修如唱詩等課程單元,即引起爭訟。
(二)你的孩子我要怎麼教?
翁燕菁強調:「國家民主價值」與「兒童最佳利益」才是判斷重點,國家的義務在於提供「避免濫權與偏見之勸誘改宗」教育,並無義務使教育內容符合全數家長之宗教信仰。一個民主國家價值奠基於多元人權尊重的內涵,並透過教育傳遞,讓兒童可以不分階級,平等接受教育,且同時保護未成年兒童思想自由,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三)我的孩子可以不上性平課嗎?
在Dojan and Others v. Germany案,歐洲人權法院指出:「公約第1號議定書第2條規定之『信仰』,不等於意見或想法」,國家如果提供中立寬容之性平教育,即使背離家長之宗教道德觀點,家長亦無從主張其子女要減免此等課程。
另外,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在今(2023)年1月Macatė 裁判裡,針對立陶宛政府將出版前經過兒童教育專家審查的童話繪本,僅因情節涉及同志戀情與同性配偶便加上警示標籤一事,罕見地於目的正當與否的審查階段就宣告違反公約,認定本件國家干預,無助於達成所宣稱的「保障兒童身心健康」之目的。
二、楊雅雯講座內容摘要
(一)人權是否太個人主義又太世俗主義?
與談人楊雅雯指出,有論者批評,國際人權體系是基於西方的、特定哲學觀點形成的意識形態,批評人權太重視個人權利而不重視人的義務與群體關係,且過於世俗。
然而楊雅雯認為,以上想法是過度簡化的二分,人權不等於只會放大自我、宗教也不等於只屬於家庭與社群的。例如,許多宗教先知在追求真理與實踐的路上需要背離家庭與國家,孤獨常常是追求真理所不可避免的狀態,而以上宗教需要的「孤獨」與「空間」皆為人權體系所保障(參: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
楊雅雯特別指出,不可否認人權體系在制度上需要最低限度的世俗主義,目的在於防止國家權力無節制地要求人民全心全意服從且成為無法挑戰的權威,最低限度的世俗主義使國家在公共領域傳遞彼此寬容平等的價值立場,但留下私領域使個人保有自行決定篤信貫徹真理的空間。
代結論
本次講座主題涉及家長、子女、國家三者價值觀的關係:「國家提供的教育內容不得涉及勸誘改宗」、「家長不得要求學校課程內容全然符合自己的宗教信仰」、「未成年子女的思想自由需要被保障」。而這也是公私界線如何劃分的議題,此界線需要透過公民社會不斷相互對話形塑而成,人權最終其實是保障人可以虔誠信仰的可能,這裡的人包括兒童,其作為一個人,也就是兒童最佳利益的維護同時需要公領域與私領域兩者的滋養與資源。
發佈日期: 2023/05/31
轉
推
+1
寄